[{"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7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72",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72,"single","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當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當事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當事人不得變更其聲明","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第二審程序中附帶上訴、聲明變更擴張與反訴的容許性。\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原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時期上限，但立法者特別在但書就發回或發交後的第二審程序加以排除，(A) 敘述與該但書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為正確選項。\n(B) 擴張上訴聲明屬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落在該但書所引的款次之內，本項的全面否定不能成立。\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本文，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他造同意為原則，並非一律不得為之，本項敘述不能成立。\n(D)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二審提起反訴以他造同意為原則、以各款情形為例外，本項的全面否定不能成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是否為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的第二審程序→是；要件二，該情形法律就何種行為設有明文排除→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排除的是附帶上訴；效果，(A) 為正確敘述。\n【記憶點】發回後的第二審，被關掉的門是附帶上訴。","【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就附帶上訴分三項處理。第 1 項本文賦予被上訴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的權利，但書則把發回或發交後的情形排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發回後的第二審審理範圍已受第三審廢棄意旨的框定，若容許被上訴人此時另闢戰場，將使訴訟反覆而與發回的目的相違。《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把附帶上訴與獨立上訴的期間限制脫鉤。《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則就提起方式作準用。\n【第二審的變更、追加與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就訴之變更或追加，採他造同意為原則、以但書所引各款情形為例外的結構；第 2 項就反訴，採他造同意為原則、以各款所定情形為例外的結構。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第二審並未全面關閉當事人擴張攻防的可能，而是以他造同意或以特定的訴訟經濟情形為條件。本題(B)、(C)、(D)三個選項都寫成全面禁止，正好與這個原則加例外的結構相牴觸。\n【與第三審程序的對照】第三審程序另有一套更嚴格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 2 項規定：「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兩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並列，可以看出愈接近法律審，當事人形成訴訟客體的空間愈小。本題把場景設定在發回後的第二審，正是要考生分辨這是事實審而非法律審，因此不能把第三審的限制整套搬過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並以六款設例外；也常改問發回後第二審是否受第三審法律上判斷的拘束，或改問附帶上訴在上訴撤回後的命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71",71,"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73",73,"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70",70,"甲依所有權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之 A 地，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74",74,"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69",69,"甲將新臺幣 5,000 元之 A 畫交乙保管後，竟遭乙據為己有而拒絕返還，甲乃訴請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75",75,"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8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