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7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73",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73,"single","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再審之訴合法且有再審理由時，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得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時，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有法定之再審事由時，法院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然後再行本案審理，不得逕為本案有無理由之裁判","家事法院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所為確定本案判決，當事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再審之訴的裁判方式，包括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正當、顯無再審理由的處理，以及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再審規定。\n【正解理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定：「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審程序即在準用之列，當事人對家事法院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所為確定本案判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D) 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駁回的形式是判決而非裁定，本項敘述與該條不符。\n(B) 《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得不經言詞辯論固然正確，但形式仍為判決，本項寫成裁定駁回，與該項不符。\n(C) 再審之訴依各該審級應適用的程序進行，《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明文；法院因而於同一程序中一併審查再審事由與本案有無理由，本項所稱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不得逕為本案有無理由之裁判，並無依據。\n(D) 遺產分割請求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得提起再審之訴，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是否為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為丙類事件；要件二，家事訴訟事件有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效果，得準用再審之訴的規定。\n【記憶點】再審之訴不合法用裁定駁回，進入理由的審查才用判決；家事訴訟事件的再審走的是準用這條路。","【要件拆解】再審之訴的裁判形式在條文上分成三層，考生最常混淆的就是這三層。第一層是合法性，《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時用的是裁定。第二層是理由的顯無，同條第 2 項容許不經言詞辯論而以判決駁回。第三層是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仍屬正當，《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要求以判決駁回。可以看出，只有在程序不合法的階段才用裁定，一旦進入理由的審查，就以判決作成。本題(A)、(B)兩個選項都把判決寫成裁定，錯在同一個地方。\n【我國再審的一元構造】再審之訴的程序接回各該審級的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明文；這意味著法院受理再審之訴後，是在同一程序中一併審查再審事由與本案有無理由，並不採取先以裁定宣告開始再審、再另行進行本案審理的兩階段構造。本題(C)描述的正是那種兩階段模式。與此相關者，《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與《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分別就再審訴狀的記載事項與管轄法院設有規定，構成再審程序的入口要件。\n【家事事件的準用結構】《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把遺產分割事件列為丙類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再以概括準用把民事訴訟法引進來。遺產分割事件的特別規定散見各處，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72 條規定：「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這些是本法別有規定的部分，其餘則回到準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再審期間的起算，也常改問《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的再審事由，尤其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與判決基礎的裁判變更兩款；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放在《民事訴訟法》第 498-1 條，測驗以同一事由重複聲請再審的限制。就家事事件而言，還常改問家事非訟事件的救濟途徑與家事訴訟事件並不相同，測驗考生能否先分辨事件的類型再選程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72",72,"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74",74,"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71",71,"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75",75,"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70",70,"甲依所有權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之 A 地，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76",76,"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id":45,"number":46,"stem":70},"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