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7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75",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75,"single","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容許要件、視為同意的擬制，以及訴之變更合法後原訴與第一審判決的命運。\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變更一旦合於本文或但書而為合法，第二審審理的對象即為新訴；至於原訴因而以撤回的方式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則是實務見解就訴之變更效果所採的一貫立場，(D) 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言詞辯論既已終結即無從追加，本項所稱終結後所為之追加仍屬合法，不能成立。\n(B)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而《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本項的否定敘述與此不符。\n(C)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該款雖為第一審的例外事由，但《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所援引者為第 2 款至第 6 款，第 7 款不在其中，本項不能成立。\n(D) 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視為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須經他造同意或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所引款次；要件二，變更合法後審判對象為何→新訴；效果，原訴以撤回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n【記憶點】第二審變更的例外只到第 6 款，第 7 款留在第一審。","【要件拆解】第一審與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規定並不相同，兩條必須並列比對。《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共列數款，其中《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第 7 款則以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為例外。到了第二審，《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只援引第 2 款至第 6 款，第 7 款未被納入。立法者之所以在第二審收窄例外，是因為第 7 款的判斷帶有較高的裁量性，若在第二審仍然開放，將使被告的審級利益過度被壓縮。本題(C)正是拿第一審的第 7 款去套第二審，因而錯誤。\n【視為同意的擬制】《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的擬制同意，是為了避免被告一面實體應訴、一面事後爭執程序合法性。該項的要件有二：被告未表示異議，且已就變更或追加後的新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經由《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的準用，這項擬制在第二審同樣適用，本題(B)因而不能成立。\n【變更合法後的效果】訴之變更合法時，訴訟繫屬的客體由原訴移轉為新訴。就原訴而言，其效果與撤回相當，第一審就原訴所為的判決因失所附麗而失其效力；就新訴而言，第二審是就該新訴為第一次的實體判斷。這一層效果並非由單一條文直接寫明，而是實務見解就訴之變更所形成的一貫解釋，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於此。與之相關者，《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就訴之撤回設有規定，可與變更的效果對照理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訴之追加與訴之變更的區別，也常改問第二審提起反訴的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採原則須他造同意、例外三款的結構；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放在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測驗考生能否分辨訴之變更與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的兩套限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74",74,"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76",76,"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73",73,"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77",77,"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72",72,"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78",78,"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兩…",[],{"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80,178944544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