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7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6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77",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77,"single","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應附異議之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書狀","出租人以租約到期為理由，得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付命令的聲請標的、送達期間屆滿的失效、異議的方式與期間，以及未異議時支付命令的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督促程序以債務人得對支付命令表示意見為前提，送達不能即無從展開，因此法律就送達設有三個月的期限，逾期即使支付命令當然失其效力，(B) 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未於法定期間異議時，支付命令取得的是執行名義的地位，本項所稱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與該項不符。\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為正確選項。\n(C)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明定為不附理由即可提出，本項所稱應附異議之理由，與該項不符。\n(D)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的標的限於該項所列三種給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屬於返還特定物，不在其列，本項不能成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支付命令是否已發→是；要件二，是否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否；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n【記憶點】支付命令有三個數字：標的三種、送達三個月、異議二十日。","【要件拆解】督促程序的條文結構可以用四個節點串起來。入口是《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的標的限制，只有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之給付才進得來。接著是送達，《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以三個月為期，屆期未能送達即失效；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為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設下補救。第三個節點是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就期間與方式作規定，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四個節點則是異議與否的兩條分岔。\n【異議與未異議的兩條路】《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異議一提出，程序即轉為訴訟或調解。反之，《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使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的地位，同條第 3 項並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保留了債務人事後爭執實體債權的途徑。這一組規定正是本題(A)的分辨點：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兩者的射程並不相同，前者不生既判力，債務人仍得另行提起確認之訴。\n【易混淆制度對照】督促程序常與保全程序、和解及調解的效力放在一起比較。《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前者明文寫出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後者的文義則只寫到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須再經前者轉一手才接到確定判決的效力；兩者與《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的用語形成明顯對照，命題者正是利用這個用語差異設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與聲請程式，也常改問異議後訴訟繫屬的時點；另一種考法則把標的限制換成請求交付一定數量之米，測驗考生對代替物概念的掌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76",76,"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78",78,"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兩…",{"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75",75,"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79",79,"關於家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74",74,"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80",80,"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id":44,"number":45,"stem":69},"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id":48,"number":49,"stem":71},"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178944544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