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02",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single","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之胞弟乙欲自行創業成立一文創公司，A 公司遂轉投資其實收股本 40%之金額予乙成立之 B 公司。甲之好友丙擔任負責人之 C 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需求，A 公司遂再貸予其淨值 40%之金額予 C 公司。甲之妻子丁所經營之 D 公司因向銀行借款需徵提保證人，A 公司遂變更章程允許公司得為保證行為，依公司法之規定，此時 A 公司尚可為D 公司作保之額度上限為何？",{"A":16,"B":17,"C":18,"D":19},"A 公司淨值之 60%","A 公司實收股本之 60%","現行公司法無保證額度上限之明文規定","A 公司已不得再為他人保證","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轉投資、資金貸與、保證三種公司財務行為的限制方式不同，其中保證並無額度上限的明文。\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該項對保證所設之管制，是以有無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之依據為要件；A 公司既已變更章程允許得為保證行為，即得為 D 公司作保，而該項就保證金額並未設有任何百分比上限。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淨值百分之四十是資金貸與之限額，本選項誤植為保證額度。\n(B) 《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之限制，A 公司非公開發行，且該項規範者為轉投資而非保證。\n(C) 正確。《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以有無其他法律或章程依據為要件，就保證額度並未設有明文上限。\n(D) A 公司已變更章程，符合《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除外情形；先前之轉投資與貸與各有《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1 項規範，不會消耗保證額度。\n【涵攝步驟】要件一，轉投資 B 公司達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比例限制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對象，A 公司不受拘束。要件二，貸與 C 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與《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上限相符。要件三，為 D 公司保證：章程已有規定，符合《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除外情形，而該項未設額度上限。\n【記憶點】轉投資看實收股本、資金貸與看淨值；保證只問法律或章程有沒有給依據，法條沒有給保證設百分比。","本題把《公司法》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三個條文放在同一個事實裡輪流測試，是典型的比例數字混淆題。三條的規範對象、限制方式與比例基準都不一樣，必須逐一拆開。\n先看《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該項的主體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客體是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投資總額，比例基準是本公司實收股本，上限為百分之四十，且設有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法定門檻之股東會決議三種除外情形。本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該項對其並無適用，命題者卻在選項中把實收股本百分之六十丟出來，測試考生會不會誤把轉投資的比例搬到保證上。\n次看《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該項的規範對象是公司資金的貸與，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僅在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兩種情形下例外允許，而後者另設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的上限。比例基準是淨值，與轉投資的實收股本不同。本題 A 公司貸與 C 公司的金額恰為淨值百分之四十，未逾越該款。\n最後是《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該項的立法形式與前二者截然不同：它不是設一個比例，而是設一個門檻要件，也就是必須有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的依據，公司始得為保證人。一旦具備該依據，該項對保證的金額即未再設限。《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可見違反的效果落在負責人身上，其設計重心在有無授權，而非金額多寡。\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改問三種情形：其一，公司未變更章程即為他人保證時，負責人的責任歸屬；其二，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逾越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時，如何以股東會決議取得正當性；其三，公司間貸與資金卻無業務往來亦無短期融通必要時，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15 條第 2 項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答題時只要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投資、貸與還是保證，比例基準與有無上限即隨之確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0,54,58,62,66],{"id":48,"number":24,"year":6,"stem":49},"law-110-s0202-001","臺南市已登記有「美麗美粧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銷售業務，甲能否再於臺北市登記成立主要…",{"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202-003",3,"公司法有關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之規範，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無論是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公…",{"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建物，經…",{"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202-004",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202-054",54,"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202-005",5,"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機關不會出現於有限公司？",[],{"id":48,"number":24,"stem":72},"臺南市已登記有「美麗美粧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銷售業務，甲能否再於臺北市…",{"id":51,"number":52,"stem":74},"公司法有關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之規範，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無論是命令解散或…",70,1789445437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