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2-004",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4,"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東，持股比率約達 4 成，A 公司欲選任 23 席董事、7 席監察人。下列何一方案可行？",{"A":16,"B":17,"C":18,"D":19},"該政府機關推派 9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3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監察人","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董事，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該政府機關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監察人，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政府或法人股東取得董監事席次的兩條途徑，以及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的限制。\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本選項中該政府機關並未自行參選，而是單純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代表人全部集中於董事一種職務，未出現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與該項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該機關推派之代表人 9 人參選董事、3 人參選監察人，正落入《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所禁止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n(B) 該機關一方面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自行參選董事，另一方面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推派代表參選董事，依主管機關見解，法人股東就同一次選舉不得併用該條第 1 項與第 2 項。\n(C) 正確。單純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推派代表人參選董事，未生併用或跨越董監職務之問題。\n(D) 該機關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自行參選監察人，又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推派代表參選董事，除同屬前述併用之情形外，亦使同一法人股東同時取得董事與監察人之地位，與《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之意旨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股東為政府機關，符合《公司法》第 27 條所稱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要件二，選擇途徑：本題選項 C 僅使用該條第 2 項之代表人當選途徑。要件三，代表人 10 人全數參選董事，未有人參選監察人，未觸及該項但書之禁止。\n【記憶點】法人股東要嘛自己當選、要嘛派代表當選，不得併用；代表人也不得一邊當董事一邊當監察人。","《公司法》第 27 條處理的是政府或法人擔任股東時，如何進入董事會與監察人席次。它設計了兩種互斥的途徑，考題幾乎年年在這兩種途徑的交錯處設陷阱。\n第一種途徑規定於《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此時當選人是法人股東本身，自然人只是代表其行使職務，董事或監察人的地位屬於法人。第二種途徑規定於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人是代表人自己，法人股東退居幕後。兩者的差別在於誰是董事或監察人，因而在改派、責任歸屬與解任程序上都不相同。\n就要件拆解而言，《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可分為：得由代表人當選；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也就是不同代表人可以分別取得不同席次；但書則明定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但書是本題的關鍵，它把代表人分別當選的自由，限縮在同一種職務之內。本題選項 A 之所以不可行，正是因為它讓同一政府機關的代表人跨越了董事與監察人兩種職務。\n至於選項 B 與 D 的併用問題，依主管機關見解，法人股東就同一次選舉不得同時援用《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否則將使同一股東身分在董事會中重複計算。此一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主管機關對該條體系的解釋，答題時須留意。\n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該項處理的是改派；《公司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處理的是代表權限制的對外效力。這兩項處理的都是代表人與法人股東之間的關係，與第 2 項但書所處理的席次配置分屬不同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法人股東當選後改派代表的效力，或改問政府機關代表人被解任時任期如何計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2-003",3,"公司法有關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之規範，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無論是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公…",{"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2-005",5,"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機關不會出現於有限公司？",{"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2-002",2,"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之胞弟乙欲自行創業成立一文創…",{"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2-006",6,"甲、乙、丙、丁及戊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並選任甲及…",{"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0-s0202-001","臺南市已登記有「美麗美粧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銷售業務，甲能否再於臺北市登記成立主要…",{"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id":49,"number":50,"stem":73},"公司法有關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之規範，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無論是命令解散或…",{"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37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