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07",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7,"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但近年來因為智慧型手機盛行，故該公司連年虧損。甲為 A 公司之股東，在股東會中提出減資之臨時動議，並獲決議通過。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不成立","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該決議無效","該臨時動議未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減資屬於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違反者其決議的效力為得撤銷。\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減資既明列於該項，即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甲之臨時動議已違反召集程序。《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該決議因而為得撤銷。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決議不成立所指者為決議欠缺成立要件之情形；本件係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其效果依《公司法》第 189 條為得訴請撤銷，並非決議不成立。\n(B) 正確。違反《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之召集程序，依《公司法》第 189 條得由股東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n(C) 《公司法》第 189 條就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所定之效果為得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非當然無效。\n(D) 減資已明列於《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本選項稱未違反召集程序，與該項文義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事項為減資，屬《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列舉事項。要件二，提出方式為股東會中之臨時動議，違反該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規定。要件三，違反者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依《公司法》第 189 條發生得撤銷之效果，須由股東於三十日內訴請法院為之。\n【記憶點】減資寫在《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的列舉清單裡，臨時動議提不得；召集程序違法的效果是得撤銷。","本題把股東會瑕疵的三種形態擺在一起測試：決議不成立、決議無效、決議得撤銷。要分辨，必須先確定瑕疵發生在哪一個環節。\n《公司法》第 172 條前四項處理的是召集通知的期間與方式：股東常會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十日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分別為三十日與十五日，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第 5 項則另設一份列舉清單，把對股東權益影響重大的事項挑出來，要求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且明文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清單中包含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等，本題的減資正在其中。\n就要件拆解而言，該項的規範重點有二：其一是事前揭露，讓股東在決定是否出席、如何行使表決權之前就知道議題；其二是禁止突襲，也就是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臨時動議之所以被禁止，正是因為它繞過了事前揭露。因此違反該項所生的瑕疵，性質上屬於召集程序的瑕疵，而非決議內容的瑕疵。\n瑕疵的效果則規定於《公司法》第 189 條，其適用範圍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效果是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與此並列的是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而無效的情形，二者的區分標準在於瑕疵落在程序面或內容面。本題的減資決議在內容上並無違法，違法之處只在於它以臨時動議的方式被提出，因此落在得撤銷的類型。至於決議不成立，指的是連決議的成立要件都不具備，例如根本未召開會議而虛偽作成議事錄，與本題情形不同。\n另須注意，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東常會之召集依《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則為十五日前，期間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考題常在此處另設一個數字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撤銷之訴的三十日期間性質、改問法院得否依情節裁量駁回，或把議題換成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等清單內的其他事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06",6,"甲、乙、丙、丁及戊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並選任甲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08",8,"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05",5,"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機關不會出現於有限公司？",{"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09",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被…",{"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04",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id":48,"number":49,"stem":73},"甲、乙、丙、丁及戊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70,178944544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