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0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2-008",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8,"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位董事提議解除甲之董事長職務，改由其他董事擔任，以書面請求甲召開董事會，甲拒絕召開，三位董事便自行召集董事會，開會時，甲刻意出席欲以主席身分杯葛議事，雙方上演全武行。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次董事會主席應由乙、丙及丁互相推選之","非董事長者，無權召集董事會，此次董事會違法","三位董事已達過半席次，可逕行召集董事會，無須先請求董事長召集","三位董事自行召集前，未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不合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過半數董事請求並自行召集董事會的程序，以及該次董事會主席之產生方式。\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2 項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A 公司設有董事 5 人，乙、丙、丁三人已達過半數，且已先以書面請求甲召集而甲拒絕，其自行召集為合法。至於此種由董事自行召集之董事會，其主席應由自行召集之董事互推一人擔任，此為實務見解。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乙、丙、丁既依《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3 項自行召集董事會，依實務見解該次會議之主席由其三人互相推選，甲不得以董事長身分主持。\n(B) 《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3 項明定過半數之董事於法定期間屆滿後得自行召集，本選項稱非董事長者無權召集，與該項不符。\n(C) 《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3 項所定之自行召集，係以同法第 203-1 條第 2 項之書面請求及其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為前提，並非達過半數席次即得逕行召集。\n(D) 《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3 項就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並未以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為要件，本選項所加之要件於該條無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人須為過半數之董事：A 公司董事 5 人，乙、丙、丁三人已過半數。要件二，須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乙、丙、丁已為書面請求。要件三，請求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甲拒絕召開。要件四，過半數董事得自行召集，該次會議主席依實務見解由召集之董事互推之。\n【記憶點】董事會自救三步驟：過半數董事書面請求、董事長十五日內不召開、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主席由召集的董事互推。","《公司法》第 203-1 條是董事會召集權的核心條文，其設計是把召集權原則上集中於董事長，再為少數董事保留一條救濟途徑，避免董事長怠於召集而癱瘓董事會。\n就要件拆解而言，該條可分三層。第一層是原則，《公司法》第 203-1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第二層是請求，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此處有三個要件，即人數須過半數、方式須以書面、內容須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第三層是自行召集，須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過半數之董事始得自行召集。本題的選項 C 正是刻意跳過第二層，讓考生誤以為只要湊足過半數席次就能逕行召集。\n本題另一個層次是主席的產生。條文對於董事自行召集之董事會由誰擔任主席並未明文，《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該項所設想的是董事長召集的常態情形。至於由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如何產生，《公司法》第 182-1 條第 1 項就股東會設有規定：「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題的分辨點即在於實務見解就董事會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由自行召集之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這一步並非直接自董事會的條文字面推得。\n另須注意《公司法》第 203 條第 1 項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集權人另有安排，與本題所處理的常態董事會召集不同。《公司法》第 203 條第 4 項規定：「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其救濟設計與同法第 203-1 條第 3 項相似，但發動的前提並不相同，答題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董事會。\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董事長拒絕召集後未滿十五日即自行召集的效力，或改問董事會決議程序有瑕疵時的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2-009",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2-006",6,"甲、乙、丙、丁及戊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並選任甲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2-005",5,"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機關不會出現於有限公司？",{"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0-s0202-011",11,"甲為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選任時持股 10,000 股，…",[],{"id":49,"number":50,"stem":7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id":53,"number":54,"stem":76},"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70,178944544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