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09",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9,"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被法院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 3 年，甲因不服該判決而上訴，以致本案仍未確定。今甲從羈押中釋放出來，又再回任 A 公司董事長。股東乙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份已有半年，因不滿現狀，於A 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司提出下列股東常會議案，案由為：「公司負責人首重誠實信用，本公司現任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繼續留任顯將嚴重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及股東權利，爰擬解任其董事職務，請予同意，謹提請討論。」A 公司董事會應否將上述乙之提案列入股東會議案？",{"A":16,"B":17,"C":18,"D":19},"應該，乙之提案符合法律規定","不應該，乙之持股期間未達 1 年，不得提案","不應該，乙之提案未達 300 字","不應該，乙之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東提案權的持股門檻、字數限制，以及董事會得不列入議案的四款事由。\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1 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乙持有百分之三之股份，已符合持股門檻。《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乙之提案為解任董事，屬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且係於受理期間內以書面提出、僅一項且未逾三百字，該項所列各該情事均不存在，董事會應予列入。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乙之提案符合《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之要求。\n(B) 《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1 項僅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為要件，並未附加持股期間之要求，本選項所稱須滿 1 年於該項無據。\n(C) 《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三百字是字數上限而非下限，本選項將上限誤讀為下限。\n(D) 《公司法》第 199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解任董事既屬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本選項與該項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持股達百分之一以上，乙持股百分之三。要件二，提案以一項為限，乙僅提一項。要件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以書面提出。要件四，字數未逾三百字，且議案為解任董事，屬《公司法》第 199 條第 1 項所定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n【記憶點】股東提案看持股百分之一、一項為限、三百字上限、受理期間內提出，不看持股多久。","《公司法》第 172-1 條是股東參與議程設定的制度性入口，命題重點永遠落在四組數字與四款排除事由。\n就要件拆解而言，提案權的正面要件有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提案以一項為限、議案字數以三百字為限。第一項但書並明定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也就是超過的部分不是只刪多的，而是全部不列入。程序面則規定於《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2 項：「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受理期間至少十日，逾期提出者即落入第 4 項第 3 款。此外《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3 項後段尚要求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這是常被忽略的義務。\n《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2 款規定：「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其中第 1 款是實務上爭議最多者。本題把議案設計為解任現任董事長甲之董事職務，而《公司法》第 199 條第 1 項明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該議案自屬股東會權限之內，不落入第 1 款。命題者另在題幹中鋪陳甲被判有罪但尚未確定，用以測試考生會不會誤以為判決未確定即不得提案，然而提案權的要件與董事是否已受確定判決無關。\n該項第 2 款把持股的判斷時點固定在停止股票過戶時，重點在於持股比例而非持股期間；持股期間的門檻則出現在其他制度，例如《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考題常把兩者的數字互相調換。\n《公司法》第 172-1 條第 6 項並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這是提案權的程序保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提案超過一項的效果、改問公司未公告受理期間的責任，或改問增進公共利益之建議是否仍得列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08",8,"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11",11,"甲為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選任時持股 10,000 股，…",{"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06",6,"甲、乙、丙、丁及戊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並選任甲及…",{"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12",12,"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之主要議案有三：（一）改選董監事，（二）…",[],{"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70,178944544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