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1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10",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10,"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其中小股東甲為繼續 1 年以上持股 1%的股東，乙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股 10%的股東，丙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股 25%的股東，丁為繼續 3 個月以上持股 30%的股東，戊為公司監察人。下列關於股東會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董事會 15 日內不為召集，則甲、乙得自行召集","乙、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乙、丙可召集股東臨時會","丙、丁毋庸請求董事會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得共同隨時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戊若未持有股份，則不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三條法定路徑，各自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間與程序要件不同。\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73-1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丙繼續 6 個月持有百分之二十五、丁繼續 3 個月持有百分之三十，持股期間均已達繼續三個月以上，合計持股百分之五十五已過半數，依該項即得自行召集，無須請求董事會，亦無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甲持股僅百分之一，乙持股期間僅 6 個月，均不合該項要件；且依《公司法》第 173 條第 2 項，董事會於十五日內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尚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自行召集，並非得逕行召集。\n(B) 《公司法》第 173 條第 2 項所定報經許可自行召集，以先向董事會請求且十五日內未獲召集為前提；同法第 173 條第 4 項則以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為前提。本選項未具備任一前提。\n(C) 正確，符合《公司法》第 173-1 條第 1 項之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n(D) 《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該條係以公司利益及必要性為要件，並未以監察人持有股份為要件，戊縱未持股仍得召集。\n【涵攝步驟】要件一，持股期間須繼續三個月以上，丙為 6 個月、丁為 3 個月。要件二，持股數須過半數，二人合計百分之五十五。要件三，《公司法》第 173-1 條第 1 項未設請求董事會或報經許可之程序，故得逕行召集。\n【記憶點】過半數股東加繼續三個月，直接自行召集；百分之三加一年，要先請求董事會再報許可。","本題把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權整組攤開，考的是三種途徑的要件對照，任何一個數字記錯都會選錯。\n第一種途徑是《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請求加許可模式。正面要件是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行使方式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股東尚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自行召集。此一途徑有兩道關卡：先請求，再許可。《公司法》第 173 條第 3 項並規定：「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n第二種途徑是《公司法》第 173 條第 4 項的董事會失能模式。要件是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此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此一途徑不要求持股期間，但要求董事會客觀上已不為或不能召集。\n第三種途徑是《公司法》第 173-1 條的多數股東模式。要件是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效果是得直接自行召集，既不必請求董事會，也不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公司法》第 173-1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把計算時點固定下來。三種途徑的持股比例與期間呈反向配置：持股愈多，期間要求愈短，程序也愈簡便。\n第四種召集權人是監察人。《公司法》第 220 條所定之要件是為公司利益且有必要，並以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為前提，完全不涉及持股。本題選項 D 刻意把持股要件加到監察人身上，是典型的移花接木。\n就本題的涵攝而言，丙與丁的合併計算是關鍵：條文所稱持有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實務上得由數名股東合計，惟每一名股東均須各自符合繼續三個月以上的持股期間要件，本題丙為六個月、丁為三個月，均已符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股東自行召集之股東會由誰擔任主席，此時應回到《公司法》第 182-1 條第 1 項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09",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公司資產，被…",{"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11",11,"甲為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選任時持股 10,000 股，…",{"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08",8,"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12",12,"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之主要議案有三：（一）改選董監事，（二）…",{"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07",7,"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13",13,"X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九席董事，分別由 A、B、C、D、E、F、G、H、I 擔任，其中…",[],{"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董事長甲因私自挪用…",{"id":52,"number":53,"stem":75},"甲為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選任時持股 10,…",70,178944544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