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16",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皆另行於契約條款約定，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而再保險人也得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險費。若原保險契約之原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原被保險人得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A":16,"B":17,"C":18,"D":19},"可，原被保險人本來就是再保險契約保護之對象，該契約條款純屬多餘","可，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各自獨立，但由於契約條款已另行約定，故原被保險人例外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否，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係各自獨立，該契約條款牴觸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規定而無效","否，該契約條款牴觸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之規定而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有無賠償請求權，以及該規定但書所開放的契約自由空間。\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題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均已另行約定原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正符合該條但書所定之例外，故原被保險人於原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時，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40 條本文既明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原被保險人並非當然為再保險契約所保護之對象，本題得直接請求正是因為落入該條但書，該約定並非多餘。\n(B) 正確。二契約既已另行約定，即該當《保險法》第 40 條但書，原被保險人例外得直接請求。\n(C) 《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40 條本身即設有但書允許當事人另為約定，該約定並未變更強制規定，且對被保險人有利，不生牴觸而無效之問題。\n(D) 《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本題之約定係使原被保險人多一個請求對象，並非該條所列之情事。\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存在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要件二，依《保險法》第 40 條本文，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要件三，二契約均另有約定，該當同條但書，例外得直接請求。\n【記憶點】原被保險人原則上告不到再保險人，除非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都另有約定。","再保險在《保險法》中自成一節，其基本立場是原保險關係與再保險關係各自獨立，考題幾乎都圍繞這個獨立性以及它的三個具體展現。\n第一個展現是本題的《保險法》第 40 條。原則上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因為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原被保險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但該條設有但書，只要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均另有約定，即得直接請求。應特別注意但書的要件是兩份契約都要有約定，只有一份約定並不足夠，本題題幹刻意寫明皆另行於契約條款約定，就是在填滿這個要件。\n第二個展現是《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該條與第 40 條並列時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用語差異：第 40 條設有但書，第 41 條則未設但書。本題題幹另外鋪陳再保險人得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險費的約定，但題目問的只是原被保險人得否請求保險金，該部分並非本題的答題重心。\n第三個展現是《保險法》第 42 條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這一條從反面確認了獨立性：再保險人的違約不能成為原保險人拒賠的理由。\n在要件拆解上，本題還牽涉強制規定的界線。《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所禁止者，是以契約變更本法之強制規定，但同項但書明定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40 條既已自行設下但書開放約定空間，該約定自非變更強制規定；縱使將其視為變更，其效果是讓被保險人多取得一個求償對象，屬於有利於被保險人的方向，仍落入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至於《保險法》第 54-1 條所處理的是顯失公平的約款。《保險法》第 54-1 條第 1 款規定：「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保險法》第 54-1 條第 2 款規定：「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保險法》第 54-1 條第 3 款規定：「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保險法》第 54-1 條第 4 款規定：「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所列情事均指向不利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方向，與本題的約定方向相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再保險人破產時原保險人的責任、或改問僅有再保險契約單方約定時原被保險人能否直接請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15",1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控制公司，…",{"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17",17,"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章程記載資本總額為新臺幣（…",{"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18",18,"甲購新車一輛，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投保後一星期該車遭竊，甲因急於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13",13,"X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九席董事，分別由 A、B、C、D、E、F、G、H、I 擔任，其中…",{"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19",19,"下列關於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