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20",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0,"single","甲進口較新之二手車，其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再以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三百萬元之新車車體險。投保後不及 2 個月，該車於高速公路行駛途中突然起火，全車燒燬。警方事故資料除揭露該車真正出廠年份外，交通事故鑑定單位也確認本件為意外失火所致。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契約係因甲之詐欺而訂立，契約無效，保險公司無須理賠","本契約係因甲之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後，無須理賠","本件事故為意外所致，保險公司仍應就合理車價為理賠","本件事故之發生與虛報車價之間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應就保險金額之全部為理賠","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因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其法律效果為得解除契約，而非契約無效或按實際價值理賠。\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甲之車輛實際價值僅一百萬元，卻以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投保保險金額三百萬元之新車車體險，係以詐欺方式訂立之超額保險，A 保險公司得依該項前段解除契約；契約既經解除，保險公司即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就因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所定之效果為他方得解除契約，並非契約當然無效，本選項將解除誤為無效。\n(B) 正確，A 保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之解除權後，即無須理賠。\n(C)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後段所稱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者，係以無詐欺情事為前提；本件既有詐欺，即應適用同項前段之解除契約，不生按合理車價理賠之問題。\n(D)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之解除權，係以超額保險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為要件，並未以詐欺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為要件，本選項所加之因果關係要件於該項無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金額三百萬元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一百萬元，構成超額保險。要件二，該超額係因甲提出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之詐欺行為而生，該當《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要件三，A 保險公司為他方，得解除契約；契約解除後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n【記憶點】詐欺的超額保險是解除契約，不是無效；沒有詐欺才按保險標的價值打折有效。","超額保險處理的是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的情形，其危險在於誘發道德風險，因此《保險法》第 76 條依有無詐欺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路線。\n第一種路線是有詐欺。此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應注意條文用的是解除而非無效：契約在解除之前仍然有效存在，須經他方行使形成權始溯及消滅，因此保險人若不行使解除權，契約仍然拘束雙方。這也意味著解除權的行使是保險人的選擇而非當然的結果，本題選項 A 把它寫成契約無效，方向就錯了。\n第二種路線是無詐欺。此時除定值保險外，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也就是超過標的價值的部分不生效力，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按標的價值理賠。《保險法》第 76 條第 2 項並規定：「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提供了一條事前調整的途徑。本題選項 C 主張按合理車價理賠，其實就是第二種路線的效果，但它忽略了本題的前提是有詐欺。\n在要件拆解上，第 1 項前段的要件只有兩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以及該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條文並未要求詐欺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本題縱使交通事故鑑定單位確認火燒車係意外所致，也不影響解除權的成立，選項 D 所加的因果關係要件並無依據。\n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該項就據實說明義務所設的解除權，反而明文設有因果關係的免責但書，與第 76 條第 1 項不同，兩條的差別正是命題者最愛設計的對照組。此外《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課予保險人查明市價的義務，也是超額保險的相關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定值保險有無第 1 項後段之適用，或改問保險人未查明市價時的責任歸屬。\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19",19,"下列關於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21",21,"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18",18,"甲購新車一輛，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投保後一星期該車遭竊，甲因急於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契約停止效…",{"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17",17,"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23",23,"下列有關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70,1789445445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