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21",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1,"single","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A 公司廠房於 105 年 5 月失火，火勢延燒造成 C 公司廠房損失。C 公司於 105 年 10 月起訴 A 公司，於 108 年 10 月判決確定 A 公司應賠償 C 公司之損失。因 A 公司失火後即不再營業，亦無資產可供執行，C 公司乃於 110 年 9 月依保險法第 94 條向 B 公司提起訴訟，請求保險理賠。試問：C 公司對B 公司之訴訟有無罹於時效？該時效應自何時起算？",{"A":16,"B":17,"C":18,"D":19},"依保險法第 65 條，應自保險得為請求之日（105 年 5 月失火）起算二年，因此已經罹於時效","依保險法第 90 條被保險人受賠償之請求，亦即應自 105 年 10 月起算二年，因此已經罹於時效","應依被保險人侵權行為責任發生日起算二年，亦即應自 105 年 5 月失火起算二年，因此已經罹於時效","應自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起算，亦即應自 108 年 10 月起算二年，因此尚未罹於時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發生時點，以及由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二年時效應自何時起算。\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第三人 C 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以被保險人 A 公司對其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為發生要件，該責任於 108 年 10 月判決確定時才告確定。《保險法》第 65 條前段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C 公司既然到 108 年 10 月才得為請求，二年期間即自該時起算，其於 110 年 9 月起訴，尚未經過二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65 條前段雖以得為請求之日為起算點，但 105 年 5 月失火時，C 公司對 B 公司並無得行使的請求權。\n(B) 《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該條界定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範圍，不是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n(C) 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責任發生日，屬 A 公司與 C 公司間損害賠償關係的問題；《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所定直接請求權，以損失賠償責任確定為要件。\n(D) 正確。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責任確定日為 108 年 10 月；依《保險法》第 65 條前段自該日起算二年，至 110 年 9 月尚未罹於時效。\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責任保險，A 公司為被保險人，C 公司為第三人。要件二，A 公司對 C 公司應負之損失賠償責任於 108 年 10 月判決確定。要件三，C 公司自責任確定時起，始得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直接向 B 公司請求。要件四，自 108 年 10 月起算二年，C 公司於 110 年 9 月起訴，未逾二年。\n【記憶點】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要等被保險人的責任確定那一天才生得出來，二年時效也從那天起算。","責任保險的條文結構，是先界定保險人責任的內容，再處理第三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係。《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這一條講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給付義務何時發生。《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這一項是為了避免保險金先被被保險人取走而使第三人落空。真正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地位的，則是《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n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有三個層次。第一，須有被保險人應負責任的事故所致之損失。第二，須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損失賠償責任已經確定。第三，第三人的請求以保險金額為上限，並依其應得之比例為之。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個層次：命題者把失火日、起訴日、判決確定日三個時點一起放進題目，引誘考生把失火日當作時效起算點。\n《保險法》第 65 條的體例也值得對照。該條前段設有二年的一般期間，後段則就三種情形另定起算點，其中《保險法》第 65 條第 3 款規定：「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該款處理的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的情形，與本題第三人自行直接請求的情形不同，兩者常被混用。\n另可並列的是《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該條是保險人主動給付的容許規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該條說明直接請求權並非不受保險契約抗辯拘束。三者合看，可以完整掌握直接請求權的成立、行使與界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判決確定改成當事人成立和解，此時要一併注意《保險法》第 93 條關於未經保險人參與之承認、和解或賠償的約定；或改問保險金額不足時第三人應得的比例，該問題仍回到《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所定保險金額範圍與比例分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20",20,"甲進口較新之二手車，其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再以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向 A 保…",{"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契約停止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19",19,"下列關於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23",23,"下列有關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之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18",18,"甲購新車一輛，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投保後一星期該車遭竊，甲因急於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24",24,"關於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不負保險責任？",[],{"id":48,"number":49,"stem":73},"甲進口較新之二手車，其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再以不實行照及新車照片…",{"id":52,"number":53,"stem":7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70,178944544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