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24",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4,"single","關於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不負保險責任？",{"A":16,"B":17,"C":18,"D":19},"被保險人處理漁貨不慎遭刺傷而感染海洋弧菌後死亡","被保險人手術期間，因醫生過失導致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於接受新冠疫苗注射後，因發生嚴重副作用致死","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約二年後故意自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傷害保險的保險事故範圍，以及故意自殺在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不同處理。\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33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法》第 135 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該條所列準用範圍中，並沒有《保險法》第 109 條，人壽保險自殺條款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的設計因此不及於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於訂約二年後故意自殺，保險人仍得不負保險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處理漁貨遭刺傷是外來突發事故，其後感染致死屬該事故所致，保險人應負責。\n(B) 手術期間因醫生過失導致死亡，就被保險人而言同樣是《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所稱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保險人應負責。\n(C) 接受疫苗注射後發生嚴重副作用致死，其死亡並非由被保險人原有疾病引起，仍屬《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所定意外傷害的範圍。\n(D) 正確。依《保險法》第 133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所致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且《保險法》第 135 條的準用範圍未及於自殺條款。\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件為傷害保險契約。要件二，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約二年後故意自殺。要件三，依《保險法》第 133 條，故意自殺所致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要件四，《保險法》第 135 條所列準用條文未包含《保險法》第 109 條，二年條款無從適用於傷害保險。\n【記憶點】自殺二年條款是人壽保險的設計，傷害保險沒有準用，故意自殺一開始就不賠。","傷害保險的核心在保險事故的定義。《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其一是外來，即致害原因來自身體之外；其二是突發，即非漸進累積；其三是非由疾病引起，這是排除內因性因素的把關要件。選項所列的刺傷感染、手術過失與疫苗副作用，都是先有外來突發的介入事件，再由該事件導致死亡結果，因而落在這個定義之內。\n相對地，故意自殺在體系上被拉到除外事由去處理，而人身保險三個險種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法》第 10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這是人壽保險特有的設計，用二年的期間去阻斷帶有投保動機的自殺。\n本題的陷阱就設在準用清單上。命題者把二年這個數字放進選項，引誘考生把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移植到傷害保險。判斷的唯一依據是《保險法》第 135 條所逐一列出的準用條文，該清單以條號列舉，讀的時候必須逐一核對，不能憑印象。\n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上，《保險法》第 128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該條處理的是健康保險；《保險法》第 134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該項處理的則是受益人而非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三條分別對應不同險種與不同行為主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故意自殺換成因犯罪行為致死，答案同樣落在《保險法》第 133 條；或改問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復效後自殺的二年期間如何起算，該問題回到《保險法》第 109 條第 2 項所定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23",23,"下列有關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25",25,"A 公司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投保工程保險後，因國際上發生…",{"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契約停止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26",26,"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21",21,"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27",27,"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A 公司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投保工程保險後，…",70,178944544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