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2-025",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5,"single","A 公司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投保工程保險後，因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 B 公司安排再保險費超過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因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危險增加，雖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但 B 公司仍得主張調高保險費","因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危險增加，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A 公司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如 A 公司違反通知義務時，B 公司僅得請求損害賠償","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如 B 公司欲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實際狀況判斷有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國際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再保險費提高，B 公司僅得依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 A 公司主張終止契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危險增加的規範射程，以及再保險成本上升可否據以調整原保險費。\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該項處理的是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情形。本件發生變動的是 B 公司安排再保險的成本，而不是 A 公司所投保工程的危險程度；《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的效果，以前條所稱危險增加為發動要件，本件並不該當。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情事變更原則，《保險法》就此未設明文，B 公司得否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實際狀況判斷。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效果以前條之危險增加為前提；再保險成本上升並非保險標的之危險增加，B 公司不得依該項調高保險費。\n(B) 《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該條以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為前提，本件並無該項所稱之危險增加。\n(C) 正確。再保險費提高並非保險標的危險增加，《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途徑無從適用，能否請求增加保險費，應依情事變更原則判斷。\n(D) 依《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該項所定效果除終止契約外，尚包括提議另定保險費。\n【涵攝步驟】要件一，A 公司向 B 公司投保工程保險。要件二，國際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 B 公司安排再保險費超過原保險契約之保險費。要件三，該變動發生在再保險的成本面，而非《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所稱之危險增加。要件四，《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途徑無從發動，須另依情事變更原則判斷。\n【記憶點】再保險費變貴是保險人的成本問題，不等於被保險人那邊的危險增加。","本題要分辨兩組不同的法律關係。第一組是原保險契約，存在於 A 公司與 B 公司之間；第二組是再保險契約，存在於 B 公司與再保險人之間。《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兩條合看即可確認，再保險的成本與收益原則上不穿透到原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身上。\n危險增加的規範則自成一組。《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則處理非因當事人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課予知悉後十日內通知的義務。可以看出，這一組條文的規範對象自始就是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態，而不是保險人的營運成本。\n就要件拆解而言，《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的發動要件是前條所定危險增加，效果則有終止契約與提議另定保險費兩條途徑，並以要保人不同意另定保險費時契約即為終止作為銜接。《保險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該項是對保險人怠於行使的失權設計。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把再保險成本包裝成危險增加，使發動要件看起來已經具備。\n本題的分辨點不在《保險法》的條文字面，而在契約成立後情事發生變更時的一般法理，也就是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與否。這一點必須就個案的變動幅度、可預見性與風險分配加以判斷，無法從危險增加的條文直接導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變動改成保險標的本身用途變更，此時即回到《保險法》第 59 條與第 60 條的通知與終止；或改問危險減少的情形，該情形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規定：「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2-024",24,"關於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不負保險責任？",{"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2-026",26,"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2-023",23,"下列有關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放款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2-027",27,"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2-022",22,"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一年後因欠繳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仍未繳，契約停止效…",{"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0-s0202-028",28,"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乙又將該票…",[],{"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70,178944544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