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2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202-027",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丙隨即在該支票背面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應負票據背書人之責任","丙應負票據保證人之責任","丙應負票據背書人及保證人之責任","丙不負任何票據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在支票背面單純簽名而未記載保證意旨者，所負的票據責任種類。\n【正解理由】丙在支票背面簽名，票上並未記載保證的意旨。《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丙的簽名在形式上即該當空白背書。至於票據保證，《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該項的規範對象是匯票之債務。本題所涉支票準用匯票規定的範圍，《票據法》定有明文；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支票上保證簽名的見解：支票不生票據保證，於支票背面簽名者應依背書人之地位負責。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丙在票背簽名而未記載保證意旨，其簽名符合《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背書之方式，並依同法第 31 條第 3 項構成空白背書，應負背書人之責任。\n(B) 《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該項的規範對象是匯票之債務，丙在支票上的簽名並不因此成立票據保證。\n(C) 丙只作了一個簽名，該簽名依《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為空白背書，不另生票據保證的效力。\n(D) 《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既以在票據背面簽名為背書之方式，丙既已在票背簽名，自不能謂其完全不負票據上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交乙，作為借款之擔保。要件二，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丙在該支票背面簽名。要件三，票上僅有丙之簽名，未記載保證人之意旨或被保證人姓名。要件四，該簽名符合《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方式，並依同法第 31 條第 3 項構成空白背書，丙因而負背書人之責任。\n【記憶點】在支票背面光簽一個名，成立的是背書而不是保證。","票據保證是要式行為，這一點是理解本題的起點。《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保證人之意旨。」《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保證人姓名。」《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年、月、日。」本題丙只有簽名，這三款所要求的記載一項都沒有出現。\n保證的效力則規定在其後數條。《票據法》第 60 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票據法》第 64 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這幾條的效果都相當強，也正因為如此，成立保證的形式要求才不能放寬。\n背書的規範則是另一組。《票據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票據法》第 33 條規定：「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空白背書之所以在制度上運作順暢，正是因為有這幾條把權利證明的方式補齊。\n本題的陷阱在於當事人的主觀動機與票據行為的客觀定性之間的落差。題目寫明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考生很容易順著這個動機把丙定位成票據保證人；但票據行為的定性取決於票上的記載形式，而不是當事人心裡想達成的效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票據換成本票，改問同一個背面簽名的效力；或改問丙如果同時寫上保證人字樣時的處理，此時實務多將其認為仍應依背書人之地位負責，這一層同樣不是從條文字面直接讀得出來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202-026",26,"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202-028",28,"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乙又將該票…",{"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202-025",25,"A 公司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投保工程保險後，因國際上發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202-029",29,"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202-024",24,"關於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下列何種情況，保險人得不負保險責任？",{"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10-s0202-030",30,"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id":50,"number":51,"stem":75},"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id":54,"number":55,"stem":77},"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70,178944544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