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2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3,"prev":74,"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202-028",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8,"single","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乙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經乙同意後將該票據金額變造為 20 萬元，其後空白背書轉讓予丁，丁又再將票據交付轉讓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為發票人，就該票據負最終責任，為 20 萬元","乙背書時之票據金額為 10 萬元，所應負之票據責任為 10 萬元","丁轉讓該票據時，票據金額為 20 萬元，丁之票據責任為 20 萬元","戊若行使追索權，得向丙請求 20 萬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金額變造後各簽名人責任金額的認定，以及未簽名者的地位。\n【正解理由】戊為執票人。《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 96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丙為背書人，戊自得對其行使追索權。至於責任金額，本題的分辨點不在上開條文的字面，而在票據變造時各簽名人責任歸屬的規定與實務見解：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後之文義負責，丙既親自變造並於變造後為空白背書，其責任金額為二十萬元。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之簽名作成於變造之前，依票據變造的責任歸屬，甲依原有文義負十萬元之責，本選項所稱二十萬元與此不符。\n(B) 乙雖於變造前背書，但已同意丙為變造；依實務見解，同意變造之人應與變造人同其責任，本選項所稱十萬元並不正確。\n(C) 《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丁係以交付轉讓予戊，票上無丁之簽名，不負票據上之責任。\n(D) 正確。丙親自變造並於變造後為空白背書，應負二十萬元之責，戊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及第 96 條第 2 項向其行使追索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簽發匯票十萬元予受款人乙。要件二，乙背書轉讓予丙，丙經乙同意將票據金額變造為二十萬元，其後空白背書轉讓予丁。要件三，丁未在票上簽名，僅以交付轉讓予戊，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不負票據上責任。要件四，戊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及第 96 條第 2 項對丙行使追索權，金額依變造後之文義為二十萬元。\n【記憶點】變造後才簽名的依變造後金額負責，變造前簽名的依原文義負責。","本題把三個制度疊在一起：空白背書的轉讓方式、追索權的行使對象，以及票據金額變造後的責任分配。第一個制度先看背書。《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正因為空白背書之後可以只憑交付轉讓，受讓人才可能在完全不簽名的情況下再讓與他人，這是本題丁不負責任的結構性原因。\n第二個制度是追索權。《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連帶責任的主體限於票據債務人，也就是在票上簽名的人。《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可以看出追索的金額是以該債務人所負擔的匯票金額為準。\n第三個制度是變造。票據變造時各簽名人責任的歸屬，《票據法》定有明文，其基本結構是以簽名時點作為分界：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後文義負責。本題把丙設定為變造人，且丙於變造後又為空白背書，兩個身分都指向變造後的文義；乙則被設定為同意變造之人，實務上認為其不能因為簽名時點在前而僅負原文義的責任。這一層是本題四個選項互相牽動的關鍵。\n易混淆的是變造與偽造兩個概念。偽造處理的是簽名本身不是本人所為的情形，變造處理的則是簽名為真而票上記載事項被改動的情形，兩者的效果並不相同（其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另可並列的是《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該項處理的是欠缺應記載事項的補充，與變造是不同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丁改成也在票上背書，改問丁的責任金額；或改問付款人 A 承兌後的責任範圍，該問題回到《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承兌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3,57,61,65,69],{"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202-027",27,"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202-029",29,"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202-026",26,"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202-030",30,"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202-025",25,"A 公司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投保工程保險後，因國際上發生…",{"id":70,"number":71,"year":6,"stem":72},"law-110-s0202-031",31,"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id":50,"number":51,"stem":75},"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id":54,"number":55,"stem":77},"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70,178944544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