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29",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後，將該匯票以 50 萬元之代價讓與丁，丁如不獲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無須對丁負責","因被背書人丁以相當之對價善意取得該票據，甲仍須負票據責任","丙非票據之權利人，其偽造之背書不生效力，甲無須負票據責任","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須負票據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上簽名之偽造對真正簽名效力的影響，以及發票人責任是否因偽造背書而免除。\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該偽造並不影響甲在票上真正簽名的效力。《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既簽發匯票並在票上簽名，即應依票載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丁以五十萬元之相當對價善意取得該匯票，於不獲付款時仍得對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票據法》第 15 條，乙之背書縱屬偽造，亦不影響甲之真正簽名，甲不能因此免除發票人責任。\n(B) 正確。依《票據法》第 15 條與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甲之簽名為真正，仍應依票載文義對善意有償取得票據的丁負發票人責任。\n(C) 丙偽造之背書固然不生效力，但《票據法》第 15 條已明定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不能由此推出甲無須負責。\n(D) 乙之印章係丙所偽刻，乙並未在票上為真正之簽名；依《票據法》第 15 條，偽造之簽名不生票據上效力，乙不負票據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簽發五十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甲之簽名為真正。要件二，該匯票於到期日前被丙盜取，丙偽刻乙之印章而偽造乙之背書。要件三，丁以五十萬元之代價受讓該匯票。要件四，依《票據法》第 15 條，偽造之背書不影響甲之真正簽名；依同法第 5 條第 1 項，甲仍依票載文義負責。要件五，丁不獲付款時，得對甲行使票據上權利。\n【記憶點】偽造的簽名不生效力，但它不會把票上真正簽名的人一起拉下水，發票人照樣要負責。","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本題的骨架。《票據法》第 15 條把偽造的效力鎖在被偽造的那個簽名上，不讓它波及其他真正的簽名。與之同一組的是《票據法》第 8 條規定：「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者與第 15 條同樣把一個簽名的瑕疵鎖在該簽名上，後者處理的則是票據本身要式性的欠缺，兩個層次必須分開。\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要分成兩個層次判斷。第一個層次是誰在票上有真正的簽名：甲有，乙沒有，丙以乙的名義偽造背書而未以自己名義簽名。第二個層次是取得票據的人是否受保護：《票據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丁支付五十萬元之相當對價且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兩項所定的不利益都不落在丁身上。\n背書連續的形式外觀也值得注意。《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偽造的背書在形式上仍使背書連續，執票人因而得以證明其權利，這正是偽造案件裡發票人風險的來源。與之相應的是《票據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n本題的陷阱在於把丙的偽造行為與甲的責任綁在一起。選項 C 的寫法很有誘惑力，因為偽造背書確實不生效力；但條文要處理的正是這種連鎖推論，才會用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這樣的文字把兩件事切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乙可否向丁請求返還票據，或改問丁對乙有無票據上權利；也常改成丙以自己名義背書轉讓，此時丙自己的簽名為真正，另有《票據法》第 9 條與第 10 條關於代理簽名的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28",28,"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乙又將該票…",{"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30",30,"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27",27,"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31",31,"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26",26,"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32",32,"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id":52,"number":53,"stem":75},"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70,178944544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