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30",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始得保有對前手之追索權？",{"A":16,"B":17,"C":18,"D":19},"102 年 6 月 6 日","102 年 6 月 7 日","102 年 6 月 8 日","102 年 6 月 9 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付款提示期間的末日如何計算，以及逾期提示對前手追索權的影響。\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題匯票之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6 月 5 日，其後二日依序為同年 6 月 6 日與 6 月 7 日，因此提示期間的末日是 6 月 7 日。《票據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甲若要保有對前手之追索權，最遲即應於 6 月 7 日為付款之提示；本題四個選項的日期彼此相鄰，考的正是到期日本身要不要計入，以及其後二日應算到哪一天。故選 B。\n【逐項排除】\n(A) 6 月 6 日固然仍在《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之內，但它不是該期間的末日，本題問的是最遲之日。\n(B) 正確。依《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到期日 6 月 5 日加計其後二日，末日為 6 月 7 日。\n(C) 6 月 8 日已在《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之後，依同法第 104 條第 1 項將對前手喪失追索權。\n(D) 6 月 9 日距到期日已逾四日，同樣逾越《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所定之提示期間。\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6 月 5 日。要件二，依《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付款提示得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之。要件三，其後二日為 6 月 6 日與 6 月 7 日，末日為 6 月 7 日。要件四，甲於 6 月 7 日以前提示，即未落入《票據法》第 104 條第 1 項所定喪失對前手追索權的情形。\n【記憶點】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間是到期日再加兩天，最後一天就是到期日之後的第二日，逾期就對前手喪失追索權。","付款提示是保全追索權的行為，因此期間的計算與逾期的效果要一起讀。《票據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票據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兩項處理的是向誰提示與提示方式，本題則只考期間的末日。另《票據法》第 70 條規定：「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該條是付款的延期，而不是提示期間的延長，兩者常被混用。\n逾期的效果規定在《票據法》第 104 條。該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法定期限，《票據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值得注意的是，喪失的對象是前手，承兌人的責任並不因此免除，《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票據法》第 76 條規定：「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執票人負擔之。」可見逾期的不利益主要落在追索關係上。\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可分三層。第一層是到期日的確定，本題直接給定為 102 年 6 月 5 日。第二層是期間的長度，也就是到期日或其後二日。第三層是末日的認定，把到期日本身與其後的兩日一併計入，末日即為 6 月 7 日。命題者把四個相鄰日期並列，考的正是有沒有把到期日當日算進去，以及有沒有多算一日。\n與提示相牽動的還有拒絕證書。《票據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票據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提示與作成拒絕證書是兩個接續的期間，考題常把兩者的日數互換。\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成見票即付之匯票，此時依《票據法》第 66 條第 1 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或改成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提示，此時另有《票據法》第 105 條所定通知與延展的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29",29,"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31",31,"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28",28,"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乙又將該票…",{"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32",32,"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27",27,"甲因向乙借款，簽發無記名支票一紙作為擔保，但因其信用不良，故乙要求丙出面保證甲之債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33",33,"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一…",[],{"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70,178944544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