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31",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塗銷乙之背書後將支票背書交付戊。如戊依票據法之規定向付款銀行遵期為付款提示被拒絕、取得退票理由單後對乙、丙、丁追索，並於民國 102 年 6 月 30 日請求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乙均應負票據責任","丙與丁均應負票據責任","甲與丁均應負票據責任","甲、乙、丙、丁均應負票據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的免責範圍，以及支票發票人責任與其時效期間。\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丁取得支票後故意塗銷乙之背書，乙因而免責；丙之背書名次在乙之後且作成於塗銷之前，同樣免責。丁自己的背書作成於塗銷之後，仍應負背書人責任。至於發票人甲，《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自 101 年 7 月 1 日之發票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未滿一年，甲仍負責。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固然應負發票人責任，但乙之背書已被丁故意塗銷，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n(B) 丙之背書名次在乙之後而作成於塗銷之前，依《票據法》第 38 條同免其責任；丁雖應負責，本選項仍有一半錯誤。\n(C) 正確。丁之背書作成於塗銷之後而不在《票據法》第 38 條的免責範圍，甲之發票人責任亦未罹於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一年時效。\n(D) 乙與丙均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本選項把四人全部列入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簽發發票日為 101 年 7 月 1 日之支票交付受款人乙。要件二，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要件三，丁為執票人並故意塗銷乙之背書，其後背書交付戊。要件四，依《票據法》第 38 條，乙及名次在其後而於塗銷前背書之丙均免責。要件五，戊於 102 年 6 月 30 日請求甲付款，未逾《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一年之期間。\n【記憶點】故意塗銷背書，被塗銷的人跟他後面的背書人一起免責；塗銷之後才背書的人不在免責之列。","支票之所以能適用匯票章的背書規定，依據在準用條文。《票據法》第 14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背書一節除該條明列之除外規定者外均予準用，塗銷背書的規定因而及於支票。\n塗銷的效果分成兩組條文。一組處理責任的免除，另一組處理背書連續的判斷。《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前者讓被塗銷的背書在形式上消失，後者則為了保全執票人的權利證明而當作沒被塗銷。考題常把責任免除與背書連續兩件事混為一談。\n就要件拆解而言，塗銷免責有三個要件。第一，塗銷須由執票人為之。第二，塗銷須出於故意。第三，免責的範圍包括被塗銷的背書人，以及名次在其後而於塗銷前為背書之人。本題的丁在塗銷時是執票人，塗銷行為出於故意，乙是被塗銷者，丙的名次在乙之後且背書作成於塗銷之前，三個要件逐一該當。丁自己的背書則作成於塗銷之後，不在免責範圍。\n時效是本題的第二個關卡。命題者刻意把請求日設在發票日之後不到一年的 102 年 6 月 30 日，如果誤記為四個月或二個月，就會把甲一併排除。《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就支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定為四個月，《票據法》第 22 條第 3 項就支票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定為二個月，三個期間分屬不同當事人，必須分開記。\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塗銷改成非執票人所為或非出於故意，此時《票據法》第 38 條所定免責即無從發生；或改問塗銷後背書連續的判斷，該問題回到《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30",30,"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32",32,"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29",29,"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33",33,"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一…",{"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28",28,"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乙又將該票…",{"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34",34,"甲簽發一張支票與乙，並由付款銀行 A 保付，乙之後將本張支票背書轉讓與丙。下列敘述何…",[],{"id":48,"number":49,"stem":73},"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id":52,"number":53,"stem":75},"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70,178944544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