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32",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乙於翌日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同年 5 月 10 日提示付款，遭付款人退票拒付，之後丙未有其他作為，而於同年 5 月 15 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對於追索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喪失對乙之追索權","丙未喪失對甲之追索權","丙行使追索權時，縱無約定，亦得請求自發票日起之利息","丙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追索之必要費用","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間、逾期提示的效果，以及追索時得請求的利息起算日與費用。\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票據法》第 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條文把利息的起算日定在為付款提示之日，選項所稱自發票日起之利息與該條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本件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丙遲至 5 月 10 日始提示，已逾該期間。\n(B) 《票據法》第 132 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該條喪失的對象是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丙對發票人甲的追索權不受影響，本選項正確。\n(C) 錯誤。依《票據法》第 133 條，追索時得請求的利息自為付款提示日起算。\n(D) 《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得要求之金額，列有「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該款依《票據法》第 144 條於支票準用。\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於 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要件二，乙於翌日背書轉讓予丙。要件三，丙於同年 5 月 10 日提示遭退票，已逾《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所定發票日後七日內之期間，且未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要件四，依《票據法》第 132 條，丙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乙喪失追索權，對發票人甲則否。要件五，丙依《票據法》第 133 條得請求之利息，自為付款提示日起算。\n【記憶點】支票追索的利息從提示日起跑，不是從發票日起跑。","支票的提示期間依發票地與付款地的關係分成三款，數量宣稱必須以條文為準。《票據法》第 130 條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票據法》第 130 條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本題兩地同在臺北市，適用的是第 1 款的七日。\n遵期提示的法律效果與逾期的效果，分別規定在相鄰兩條。《票據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本題丙在提示後未有其他作為，因此提示逾期與未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兩個事由都成立。\n就要件拆解而言，追索權的存否與追索的內容是兩層問題。第一層由《票據法》第 132 條處理，喪失的範圍限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第二層則由《票據法》第 133 條與準用的追索金額規定處理。《票據法》第 132 條所定喪失追索權的對象既然限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發票人的責任即不因逾期提示而當然消滅，這正是選項 B 的依據。\n本題的陷阱設在利息的起算日。匯票的追索利息依《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是自到期日起算，支票沒有到期日的設計，因此另由《票據法》第 133 條把起算日定在為付款提示日。命題者把發票日放進選項，利用的正是考生把支票的發票日誤當成匯票的到期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成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改問提示期間；或改問背書人清償後對前手的追索，該問題回到《票據法》第 22 條第 3 項所定二個月之短期時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31",31,"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33",33,"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一…",{"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30",30,"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34",34,"甲簽發一張支票與乙，並由付款銀行 A 保付，乙之後將本張支票背書轉讓與丙。下列敘述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29",29,"甲簽發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匯票交與受款人乙，在到期日之前該匯票被丙盜取…",{"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35",35,"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其後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簽名，背書交…",[],{"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id":52,"number":53,"stem":75},"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70,178944544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