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34",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34,"single","甲簽發一張支票與乙，並由付款銀行 A 保付，乙之後將本張支票背書轉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張支票僅由 A 負票據責任","本張支票僅由 A、甲負票據責任","本張支票由 A、甲、乙負票據責任","丙應遵守法定提示期間，方得行使票據權利","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經付款人保付後，票據責任的歸屬與提示期限規定的排除。\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A 銀行為付款人並已保付，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乙則因保付而免除責任。本張支票因此由 A 負票據責任。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保付後由 A 負付款責任，甲與乙免除其責任。\n(B) 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發票人甲於 A 保付後即免除其責任，本選項把甲一併列入並不正確。\n(C) 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發票人與背書人均因保付而免責，甲與乙都不在應負責任之列。\n(D) 《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保付支票既不適用第 130 條，丙即不受該條所定提示期限的拘束。\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簽發支票與乙，付款銀行 A 已為保付。要件二，乙其後將該支票背書轉讓與丙。要件三，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A 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要件四，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2 項，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乙免除其責任。要件五，依《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本件不適用第 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丙行使票據權利不以遵期提示為要件。\n【記憶點】支票一經保付，責任全部集中到保付銀行身上，發票人與背書人退場，提示期限也不再適用。","保付是支票制度裡效果最強的一個設計，因此《票據法》第 138 條四項要一起讀。第 1 項處理保付的方式與效果，第 2 項處理其他票據債務人的免責，《票據法》第 138 條第 3 項規定：「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該項是對付款人的節制，第 4 項則排除三個條文的適用。\n被排除的三個條文各有意義。《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的是提示期間，保付支票既然由付款人承擔終局責任，執票人自無遵期提示以保全對前手追索權的必要。《票據法》第 136 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該條所設的兩款界限在保付支票並不適用。《票據法》第 18 條所定的止付通知同樣被排除，理由在於保付後付款人已負獨立的付款責任。\n就要件拆解而言，保付的成立有三個要件。第一，行為人須為該支票的付款人。第二，須在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第三，須由付款人簽名。三者具備後，效果分兩面發生：一面是付款人取得與匯票承兌人相同的地位，另一面是發票人與背書人免責。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面，選項 B 與選項 C 都把已經免責的人再拉回來。\n易混淆的是保付與承兌兩個概念。《票據法》第 43 條規定：「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承兌是匯票的制度，保付則是支票的制度，兩者只是在責任強度上被條文拉齊，記載的方式與適用的票種並不相同。另《票據法》第 127 條規定：「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保付人因而限於金融業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保付後發票人可否撤銷付款委託，或改問保付支票逾一年後付款人可否付款，兩者都回到《票據法》第 138 條第 4 項所排除的第 136 條；也常改問付款人超額保付的效果，該問題回到《票據法》第 138 條第 3 項的罰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33",33,"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一…",{"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35",35,"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其後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簽名，背書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32",32,"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36",36,"近日國際股市異常波動，連帶使得業績甚佳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價亦逐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31",31,"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37",37,"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五名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一名獨立董事甲於任期中…",[],{"id":48,"number":49,"stem":73},"住所設於臺北市之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其後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70,178944544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