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38",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38,"single","A 公司為一家從事主機板製造的上櫃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近期，甲、乙、丙3 人同時辭去獨立董事之職務，則 A 公司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A":16,"B":17,"C":18,"D":19},"30 日","50 日","60 日","90 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的法定期限。\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項把獨立董事的解任分成兩種情形：人數不足者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全體均解任者則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A 公司三名獨立董事同時辭職，屬後者，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故選 C。\n【逐項排除】\n(A) 30 日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定期限，該項就獨立董事均解任的情形所定期限為六十日。\n(B) 50 日並未出現在《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的文字中，本選項所設數字並無依據。\n(C)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後段，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n(D) 90 日同樣不是《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定期限，該項後段所定期限為六十日。\n【涵攝步驟】要件一，A 公司為上櫃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所稱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要件二，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名獨立董事。要件三，甲、乙、丙三人同時辭去獨立董事職務，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所稱獨立董事均解任。要件四，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n【記憶點】獨立董事少了要等最近一次股東會補，全部走光就得在六十日內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獨立董事的設置與人數要求，是理解補選期限的前提。《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該項的二人與五分之一是人數下限，第 6 項前段所稱人數不足，指的正是跌破這個下限或章程所定人數。\n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6 項的兩段各有不同的觸發條件與效果。前段的條件是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效果是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並未另設日數。後段的條件是獨立董事均解任，效果則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本題三名獨立董事同時辭職，公司已無任何獨立董事在任，落在後段。\n同一部法律裡還有兩個六十日的設計，容易互相干擾。《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7 項規定：「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項處理的是一般董事，觸發條件是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兩條的主體與觸發條件不同，日數卻相同，答題時要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獨立董事還是一般董事。\n《公司法》裡的對照條文則採取公開發行與否的雙軌設計。《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公司法》第 217-1 條規定：「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三十日與六十日的分界在於公司是否公開發行，本題的 A 公司是上櫃公司，兩條的但書都會導向六十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只辭任一名獨立董事而其餘二名仍在任，此時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前段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或改問公司未設置獨立董事的效果，該問題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罰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37",37,"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五名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一名獨立董事甲於任期中…",{"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39",39,"A 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該公司設有五名董事。最近，A 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36",36,"近日國際股市異常波動，連帶使得業績甚佳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價亦逐步…",{"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40",40,"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擬於 6 月 15 日召開本年度股東常會，本次會議並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35",35,"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其後乙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其旁簽名，背書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41",41,"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0%，今 A 公司…",[],{"id":48,"number":49,"stem":73},"A 上市公司依章程規定設有五名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一名獨立董…",{"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該公司設有五名董事。最近，A 公司召開…",70,178944544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