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44",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44,"single","X 公司是一家上市電子公司，今 X 公司欲透過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措公司所需之資金，故與 Y證券公司簽訂有價證券承銷契約。契約中載明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承銷之有價證券，若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由 Y 證券公司自行認購之。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此種有價證券承銷方式稱為：",{"A":16,"B":17,"C":18,"D":19},"包銷","直銷","代銷","分銷","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券承銷的兩種法定方式，以及包銷與代銷在賸餘證券處理上的差別。\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X 公司與 Y 證券公司的契約載明承銷期間屆滿後未能全數銷售者，賸餘數額應由 Y 證券公司自行認購，正是該項所描述的法律效果，這種承銷方式即為包銷，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項所稱包銷，與《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定賸餘數額應自行認購的效果相符，為正確選項。\n(B) 《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該條把承銷界定為包銷與代銷兩種，本項所稱直銷不是該條所指的承銷方式。\n(C) 《證券交易法》第 72 條規定：「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代銷的效果是退還發行人，與題幹所定的自行認購相反，本項錯誤。\n(D) 依《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所界定的承銷，其方式為包銷與代銷，本項所稱分銷不是該條所指的承銷方式。\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證券承銷商 Y 公司；要件二，契約內容→承銷期間屆滿後賸餘數額自行認購；要件三，對照條文→《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效果，該承銷方式為包銷。\n【記憶點】賸餘的證券自己吃下來是包銷，退還給發行人是代銷。","【定義條文與效果條文的分工】《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這一條界定的是承銷的外延，而包銷與代銷各自的法律效果，則分別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與第 72 條。作答時先用《證券交易法》第 10 條把選項裡不屬於承銷方式的名詞刷掉，再用同法第 71 條、同法第 72 條分辨包銷與代銷，順序不要顛倒。\n【包銷的兩種型態】《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3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所定的是餘額包銷，也就是先賣、賣不完才認購；第 2 項所定的則是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契約中先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本題契約寫的是承銷期間屆滿後未能全數銷售始行認購，落在第 1 項。\n【承銷商的資格】《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柱句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承銷是《證券交易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的證券業務之一，而《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3 項的授權範圍逐字以前項之包銷為限，也就是只及於同條第 2 項的先行認購或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的餘額包銷並不在該項的授權範圍之內。\n【易混淆之處】募集與承銷是兩件事：《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募集發行處理的是發行人對主管機關的義務，承銷處理的則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契約型態，兩者常在同一題裡出現，不要互相援引。\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承銷商於包銷時取得的股份有無轉讓限制，或改問代銷期間屆滿後發行人的處理方式；判斷起點都是先看賸餘證券歸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43",43,"甲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想將部分積蓄拿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下列有關國內證券市場相關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45",45,"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因…",{"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42",42,"A 上市食品公司決定私募新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46",46,"甲在 X 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獲勝訴判決並宣告供擔保後得假…",{"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41",41,"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 50%，今 A 公司…",{"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47",47,"甲以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乙所有，聲請執行法…",[],{"id":48,"number":49,"stem":73},"甲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想將部分積蓄拿來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下列有關國內證…",{"id":52,"number":53,"stem":75},"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70,1789445445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