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2-047",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47,"single","甲以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乙所有，聲請執行法院對該屋強制執行，但未提出 A 屋之產權證明。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屋後，丙提出買賣契約及匯款證明，主張丙於甲聲請強制執行前已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執行法院續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命甲 10 日內陳報乙之其他財產，如逾期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諭知甲，經其同意後，撤銷對 A 屋之查封","依職權延緩執行，等待丙提第三人異議之訴釐清 A 屋權利歸屬","通知乙、丙到場對質，並命甲、乙辯論，調查 A 屋權利歸屬後，據以處置","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執行法院發現查封物可能非債務人所有時的處置，以及執行法院形式審查的界線。\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丙就 A 屋主張其於甲聲請強制執行前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屬《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所定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情形，執行法院依第 16 條即得指示丙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甲，經甲同意後撤銷對 A 屋的查封，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28-1 條第 1 款所定得裁定駁回聲請的情形，是債權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必要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為；本題執行法院尚未踐行該款所定的程序，本項所述的 10 日陳報並逾期即駁回，與該款所定者不合。\n(B) 本項所述諭知債權人甲、經其同意後撤銷查封，與《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所定的處置相符，為正確選項。\n(C)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以債權人同意為要件，本項所稱依職權延緩執行，與該項所定的要件不合。\n(D) 《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就此所定的處置，是指示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後撤銷執行，本項所述的到場對質與命當事人辯論，並非該條所定的處理方式。\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標的→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債權人未提出產權證明；要件二，第三人主張→丙主張查封前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屬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情形；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指示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撤銷查封。\n【記憶點】執行法院不判權利歸屬；依《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或指示第三人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撤銷執行。","【兩條條文的接續】《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第 15 條給了第三人一個實體救濟途徑，第 16 條則規定執行法院在這種情形下自己可以怎麼做。兩條要一起讀：第三人的權利要靠訴訟確定，執行法院能做的是指示或撤銷，而不是自己認定誰是所有權人。\n【形式審查原則的條文痕跡】《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該條所用的文字是確非債務人所有，門檻設在已經確定的程度；本題丙只提出買賣契約與匯款證明，權利歸屬仍有爭執，尚未達到該條所定的程度，所以走的是第 16 條而不是第 17 條。這兩條的差別，正是本題與相鄰考點最容易被混用的地方。\n【本題的分辨點】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沒有登記可查，執行法院無從以登記資料判斷歸屬，而事實上處分權的有無涉及實體法上的認定。此處條文指出的是執行法院的兩種處置方式，至於在丙已提出相當證明而甲又未提出產權證明時，執行法院應優先諭知債權人徵詢其同意，其判斷依據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執行法院僅為形式審查的一貫立場。\n【停止執行的另一條路】《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本身不停止執行，要停止須另有裁定，這也說明選項 C 所稱等待訴訟釐清的做法，在條文上另有安排。\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第三人異議之訴的被告應如何列，或改問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後債權人的救濟途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2-046",46,"甲在 X 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獲勝訴判決並宣告供擔保後得假…",{"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2-048",48,"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2-045",45,"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因…",{"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2-049",49,"債務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將該地出租予第三人丙。嗣甲執拍賣抵…",{"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2-044",44,"X 公司是一家上市電子公司，今 X 公司欲透過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措公司所需之資金…",{"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0-s0202-050",50,"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所應適用（準用）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stem":74},"甲在 X 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獲勝訴判決並宣告…",{"id":53,"number":54,"stem":76},"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70,178944544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