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48",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48,"single","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拍賣底價的作用，以及無人應買或未拍定時執行法院應撤銷的究竟是查封還是拍賣。\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該條所定的效果是撤銷查封並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選項 D 卻寫成撤銷該動產之拍賣，與該條所定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應買人出價 49 萬元低於 50 萬元底價，依該項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本項敘述正確。\n(B) 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但書，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本題底價為 50 萬元，執行債權人得依該金額承受，本項敘述正確。\n(C) 本項所述無人應買而債權人不願承受時應撤銷查封，與《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本文所定的效果相符，本項敘述正確。\n(D) 本項把《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所定的撤銷查封寫成撤銷拍賣，查封與拍賣是不同的執行行為，不能互換，為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標的→已查封之 A 車；要件二，底價→50 萬元；要件三，情形→出價低於底價或無人應買而債權人不願承受；效果，不為拍定、得由債權人依底價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撤銷查封並返還債務人。\n【記憶點】拍不掉而債權人又不要時，撤銷的是查封，不是拍賣。","【底價的三個作用】《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底價一經核定，就同時扮演三個角色：低於底價不得拍定、債權人得依底價承受、以及再行拍賣時計算最高價是否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的基準。本題選項 A 與選項 B 各測一個角色。\n【再行拍賣的降階】《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5 項規定：「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第一次拍賣未拍定進入再行拍賣後，門檻從底價降到出價最高者即可拍歸，但仍以底價百分之五十作為煞車。要注意《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但書把這一項接了回去：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也就是不逕行撤銷查封，而是再走一次上開程序。\n【拍賣與變賣的並列】《強制執行法》第 45 條規定：「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變賣是拍賣之外的另一種換價方法，而第 60 條第 2 項把第 71 條也準用了進去，可見無人應買時撤銷查封這個效果，在變賣的情形同樣適用。\n【拍定人未繳款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68-2 條第 1 項規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這是與本題相鄰而效果不同的另一種再拍賣，考題常把兩者放在一起，記憶時要抓住觸發原因：一個是出價不足，一個是拍定後不繳款。\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保證金未繳納的效果，或改問債務人得否應買；《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這一句短，卻是常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47",47,"甲以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乙所有，聲請執行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49",49,"債務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將該地出租予第三人丙。嗣甲執拍賣抵…",{"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46",46,"甲在 X 法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獲勝訴判決並宣告供擔保後得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50",50,"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所應適用（準用）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45",45,"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因…",{"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51",51,"甲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1,500 萬元本息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乙所有之 A …",[],{"id":48,"number":49,"stem":73},"甲以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乙所有…",{"id":52,"number":53,"stem":75},"債務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將該地出租予第三人丙。…",70,178944544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