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2-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2-051",110,"110120","20211024","s0202","commercial",null,51,"single","甲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1,500 萬元本息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乙所有之 A 耕地及其上農舍為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執行法院得實施之執行方法？",{"A":16,"B":17,"C":18,"D":19},"以投標之方法拍賣","命令讓與","強制管理","拍賣併強制管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強制執行的法定方法有哪幾種，以及命令讓與是哪一類財產權才有的換價方法。\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何者非執行法院得實施之執行方法。《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該項就不動產所定的方法是查封、拍賣與強制管理三種。命令讓與則規定在別處，《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規定：「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該條所處理的是其他財產權，A 耕地及其上農舍是不動產，不適用該條，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投標是拍賣的一種實施方式，本項所述屬執行法院得實施之方法。\n(B) 命令讓與是《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就其他財產權所定的方法，不在《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就不動產所定的三種方法之內，為本題所問的答案。\n(C) 《強制執行法》第 103 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本項所述屬執行法院得實施之方法。\n(D) 《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本項所述的拍賣併強制管理，正是該項所允許者。\n【涵攝步驟】要件一，標的→A 耕地及其上農舍，同屬不動產；要件二，適用條文→《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1 項；要件三，該項所定方法→查封、拍賣、強制管理；效果，命令讓與不在其中。\n【記憶點】不動產走查封、拍賣、強制管理這三招，命令讓與是留給其他財產權的。","【併予查封的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3 項規定：「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本題 A 耕地與其上農舍同屬乙所有，依該項得併予查封、拍賣，這是題幹把耕地與農舍寫在一起的用意。《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第 3 項到第 5 項處理的都是把關聯標的物綁在一起處理的問題。\n【強制管理的配套】《強制執行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強制執行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強制管理是以不動產的收益清償債權，而不是把不動產本身變價，這一點與拍賣不同，所以第 75 條第 2 項才允許兩者併行。\n【投標的相關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投標涉及開標日時與保證金，因此公告事項也隨之調整，兩條要對照著記。\n【其他財產權的位置】《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所稱的其他財產權，是指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以及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含薪資等繼續性給付債權）、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的權利以外的財產權；命令讓與與命令管理是專為這一類財產權設計的換價與收益方法。命題者把它放進不動產的選項裡，測驗的正是考生有沒有把各節的方法各自歸位。\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耕地拍賣有無承買人資格限制，或改問拍賣與強制管理併行時收益的歸屬；判斷起點都是先確認標的物屬於哪一節所定的財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2-050",50,"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所應適用（準用）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2-052",52,"關於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內容為「債權人甲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五下午 5…",{"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2-049",49,"債務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將該地出租予第三人丙。嗣甲執拍賣抵…",{"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2-053",53,"就下列事項所取得之確定判決，何者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始得實現權利？",{"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2-048",48,"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202-054",54,"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關於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內容為「債權人甲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70,178944544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