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0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11,"next":70,"paperCount":4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2},"law-110-s0301-001",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1,"single","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A":16,"B":17,"C":18,"D":19},"司法院釋字第 551 號解釋誣告反坐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肇事逃逸罪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大法官就罪刑相當原則作成之四號解釋，何者的結論是並未違反。\n【正解理由】本題四個選項均指向大法官解釋之結論，須逐一回憶其主文。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就準強盜罪採取合憲性限縮，認為必須行為人所施之強暴、脅迫已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始得以強盜罪論處；經如此限縮後，該罪之法定刑與其不法內涵相當，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其餘三號解釋則分別以反坐、一律加重、法定刑下限過高為由，指摘所審查之規定牴觸罪刑相當原則。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司法院釋字第 551 號解釋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誣告反坐規定，認為以被誣告之罪名反坐而不問情節，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本選項為違反之例。\n(B) 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審查之對象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該號解釋認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個案違反罪刑相當原則。\n(C) 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認為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一律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輕微者顯屬過苛，違反罪刑相當原則。\n(D) 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以強暴、脅迫須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限縮準強盜罪之適用，結論為合憲，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本選項即為所問。\n【涵攝步驟】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者，屬反向命題；再把四號解釋的主文結論排開：551、775、777 均為違憲或部分違憲之宣告，僅 630 是以限縮解釋維持規定之合憲性，故答案為 (D)。\n【記憶點】551、775、777 都被大法官打了折，只有 630 是靠合憲性限縮活下來的。","本題四號解釋可依審查結果排成一組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551 號解釋處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誣告反坐規定，大法官認為以被誣告之罪名反坐，未區分情節輕重，所生刑度與行為人罪責顯不相當。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則指向累犯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該號解釋並未宣告累犯制度本身違憲，而是認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個案可能使行為人所受之刑超過其罪責，在修法前法院得裁量不予加重。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處理肇事逃逸罪，其後立法者已配合修正，考試當時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並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與題幹所述舊法一律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之法定刑並列，即可看出修法將法定刑分級並增設減免規定的取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大法官採取的是合憲性限縮：以強暴、脅迫須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把準強盜罪的適用範圍拉回與強盜罪相當的不法內涵，結論為合憲。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號次、審查客體與結論三者打散重組，或改問何者經宣告違憲，因此記憶時要一併抓住哪一號是合憲、以及它用什麼方法維持合憲。另須提醒的是，罪刑相當原則的審查與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的審查各有判準，作答時要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個原則，否則會把違憲的號次記對了、原則卻套錯。四號解釋中，551 與 777 的爭點都在法定刑的高低與僵化，775 的爭點在加重的一律性，630 的爭點則在構成要件的射程，這三種爭點形態值得分開記憶。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0,31],"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75",75,"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02",2,"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74",74,"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03",3,"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對於甲之行為，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73",73,"黑社會角頭老大 A 惹上恐嚇糾紛，想要小弟 B 出來頂罪。A 要求熟識的甲律師擔任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04",4,"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11 月 8 日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訂刑法第 185…",[],{"id":50,"number":51,"stem":52},178944543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