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0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5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301-002",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2,"single","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及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尚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現行刑法第 91 條之 1 之規定因確保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公共利益，其與受治療者承受之人身自由限制兩者間尚未失衡，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因強制治療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強制治療執行已有趨近於刑罰執行之可能，悖離刑罰與保安處分應明顯區隔之憲法上要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制度所作成之四項判斷，何者敘述錯誤。\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可見強制治療是以未來再犯危險是否降低為存續要件。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就此制度審查了明確性、比例原則、機關區隔與溯及既往四個層次；其中就對修正施行前已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該號解釋認為其著眼於將來危險之防治，與對過去行為之處罰不同，故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D) 把該號解釋的結論寫成違反不溯及既往，與解釋意旨相反。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認為有再犯之危險與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兩語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意義得經由專業鑑定及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尚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n(B) 正確。該號解釋肯認強制治療所追求之公共利益與受治療者人身自由之限制間尚未失衡，惟就長期強制治療之情形指出有違憲疑慮。\n(C) 正確。該號解釋指出強制治療之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處遇趨近於刑罰執行，悖離刑罰與保安處分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n(D) 錯誤。該號解釋就對修正施行前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認為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選項所述與此相反，即為應選之敘述。\n【涵攝步驟】先鎖定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再把四個選項對應到解釋主文的四個爭點，只有 (D) 的方向被寫反了。\n【記憶點】釋字 799 只在執行方式趨近刑罰這一點上開刀，不溯及既往那一關它是放行的。","強制治療的定性是本題的骨架。《中華民國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由此可見該處分並非以行為人過去犯罪之罪責為量定基準，而是以未來再犯危險是否降低為存續要件，這正是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認定其未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關鍵。與此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保安處分採取的是二分：拘束人身自由者回到行為時法，非拘束人身自由者適用裁判時法。強制治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故其溯及適用的問題必須另由特別法處理，本題所涉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即屬之，該法並不在本題可資引用的條文範圍內。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91 條之 1 的宣告要件有二：一是犯特定之性犯罪，二是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停止要件則是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的著力點不在這兩組要件本身，而在執行面：執行處所與刑罰執行處所同一、處遇內容趨近於刑罰執行，使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界線模糊，因而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明確性、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受治療者的聽審與辯護權）與不溯及既往四個爭點拆開單獨命題，或改問哪一部分被宣告定期失效。就作答技術而言，這一類解釋題的選項通常是把解釋理由書的段落改寫後打散，其中三個忠實、一個把結論的方向寫反，因此閱讀時要特別注意違反、未違反、尚無違背、仍有疑慮這幾組用語的差別。另須注意強制治療經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宣告部分規定定期失效並要求檢討，並非全部合憲，考題若問是否有任何部分不符憲法要求，答案就會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49,53,57,61,65],{"id":47,"number":24,"year":6,"stem":48},"law-110-s0301-001","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03",3,"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對於甲之行為，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75",75,"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04",4,"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11 月 8 日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訂刑法第 185…",{"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74",74,"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05",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id":47,"number":24,"stem":48},{"id":50,"number":51,"stem":52},1789445437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