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06",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6,"single","關於不作為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以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為必要","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不包括依契約有防止義務之情形","甲在其飼養之猛犬撲向路人乙撕咬成傷之際，未將該犬召回，依通說構成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僅限於既遂犯","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作為犯的體系區分，包括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來源與未遂的可能性。\n【正解理由】飼主對自己飼養之猛犬具有監督管理之保證人地位，猛犬撲咬路人時未予召回，其不作為與以積極行為造成傷害具有等價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飼養猛犬即屬製造危險源之自己行為，甲能召回而不召回，依通說成立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本身即以不作為為行為態樣，其可罰性直接來自各該分則條文，不以行為人另具保證人地位為必要。\n(B) 錯誤。實務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法律上防止義務，一向承認契約亦得為作為義務之來源，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n(C) 正確。理由如上，甲對其飼養猛犬所生之危險負防止義務，不作為與作為等價。\n(D) 錯誤。不純正不作為犯亦有未遂型態，《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不作為犯於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即可認為著手，結果未發生者論以未遂。\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對猛犬有事實上之支配與管理；要件二，飼養猛犬屬製造危險源之自己行為，據此發生防止義務；要件三，甲於撲咬之際有召回之可能而不召回；要件四，乙受傷之結果與甲之不作為間具因果關係與等價性。\n【記憶點】自己養的猛犬就是自己開的危險源，不召回等於自己動手咬。","不作為犯的第一道分水嶺是純正與不純正的區分。純正不作為犯是立法者直接把不作為寫進構成要件的犯罪，任何人只要具備該條所定之身分或情狀即可成立，不需要另外去找保證人地位；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以作為犯的構成要件為基礎，透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的規定把不作為評價為與作為等價，因此保證人地位是它獨有的門檻。要件拆解上，不純正不作為犯須具備：構成要件結果發生、行為人有防止義務、有防止之事實可能性、不作為與作為具等價性、以及主觀故意。作為義務的來源，通說與實務均採形式與實質併用的多元說，包含法令規定、契約或其他自願承擔、危險共同體、危險前行為與危險源監督義務，本題的飼主責任即落在危險源監督這一類，同時也可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危險前行為導出。易混淆的是遺棄罪這一組純正不作為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把作為義務的來源直接寫進構成要件，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另行論證保證人地位者不同，兩者的證立路徑要分清楚。至於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不作為犯的著手時點在學說上有不同主張，但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本身並不因行為態樣為不作為而消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母親不哺育嬰兒、泳池救生員未施救、或前行為肇事者未送醫之案型。作答技術上，遇到不作為犯的選項，先分辨純正與不純正，再檢驗保證人地位的來源，最後才處理等價性與未遂。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打一個環節：(A) 打保證人地位的適用範圍，(B) 打作為義務的來源，(C) 打危險源監督義務，(D) 打未遂的可能性，四者合起來就是不作為犯的完整體系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05",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07",7,"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04",4,"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11 月 8 日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訂刑法第 185…",{"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08",8,"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03",3,"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對於甲之行為，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09",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75,1789445449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