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07",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7,"single","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上，乙正在為遭毒蛇咬傷的丙緊急治療傷口。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屬於包攝錯誤，得依刑法第 16 條減輕刑責","甲之行為係誤想防衛，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甲之行為係誤想避難，仍可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誤想防衛的體系定位，以及依實務見解其對故意與過失的影響。\n【正解理由】甲主觀上認為乙正持刀傷害丙，客觀上乙卻是在為丙處理蛇咬傷口，並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存在，故甲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甲所誤認者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屬誤想防衛。依實務見解，此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行為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惟其誤認若係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仍應論以過失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誤想防衛所誤認者是事實而非法律，並非包攝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該條處理的是違法性錯誤，與本件不同。\n(B) 正確。誤想防衛阻卻故意而不排除過失責任，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理由如上。\n(C) 錯誤。甲所誤認的是他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指向的是防衛情狀而非緊急危難，故屬誤想防衛而非誤想避難。\n(D) 錯誤。誤想避難既無真實存在的緊急危難，即不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所定之避難情狀，不能阻卻違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觀上不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正當防衛不成立；要件二，甲主觀上誤認有不法侵害存在，屬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之錯誤；要件三，依實務見解阻卻故意；要件四，甲未細察即出手，具過失，成立過失傷害罪。\n【記憶點】看錯情況出手，故意跑掉、過失還在。","誤想防衛在體系上要與三種鄰近錯誤分清楚。第一種是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誤認的是構成要件事實；第二種是禁止錯誤，即違法性錯誤，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誤以為法律允許，其處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第三種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就是本題的誤想防衛，行為人誤認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存在。第四種則是容許錯誤，行為人正確認識事實，卻誤以為法律承認某種不存在的阻卻違法事由。要件拆解上，正當防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須具備防衛情狀、防衛行為與防衛意思三者，其中防衛情狀是客觀要件，客觀上不存在時無論行為人如何確信，都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這是本題把甲從第 23 條排除的關鍵。學說上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有嚴格罪責理論、限縮罪責理論與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之爭，結論分別落在成立故意犯得減輕、阻卻故意論以過失、以及直接排除構成要件該當；實務採取的是阻卻故意而保留過失責任的路線，因此本題答案落在過失傷害。《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即為甲可能該當之罪名。緊急避難則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其情狀是危難而非侵害，且以出於不得已為要件，與防衛情狀的來源不同，這也是本題把誤想避難的兩個選項排除的理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場景改成誤想過剩防衛或防衛過當後再誤認。作答技術上，遇到誤想二字，要先問行為人誤認的是什麼：誤認有人正在侵害，是誤想防衛；誤認有危難正在發生，是誤想避難；誤認法律允許自己這麼做，才是禁止錯誤。本題乙持刀的外觀被甲讀成不法侵害，指向的是防衛情狀，故答案落在誤想防衛這一族，而不是誤想避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06",6,"關於不作為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08",8,"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05",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09",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04",4,"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11 月 8 日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訂刑法第 185…",{"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10",10,"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