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08",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8,"single","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A":16,"B":17,"C":18,"D":19},"小學生甲服儀不整，班導師乙處罰甲青蛙跳操場 10 圈，致甲橫紋肌溶解送醫治療","上級公務員甲為了調查配偶有無外遇，於是命令下級公務員乙利用職務之便竊聽其配偶的手機對話，乙據以執行該命令","檢察官甲開具拘票，司法警察乙持之拘提被告丙到案。乙事後始發現，甲所發之拘提命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之各款事由","甲偷拿其父乙的錢去花用，乙知悉後大發雷霆，憤怒之餘持籐條將甲打得遍體鱗傷","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依法令之行為與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何者得阻卻違法。\n【正解理由】司法警察乙持檢察官所開具之拘票執行拘提，形式上具備合法命令之外觀，乙係事後始發現拘提事由不符法定各款，並非明知命令違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乙之行為屬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且不合於但書所定之明知命令違法，故得阻卻違法。《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執行拘提本即司法警察之法定職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不得阻卻違法。教師之管教行為須合於必要性與比例，罰跑操場十圈致學生橫紋肌溶解已逾越管教之必要程度，不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令之行為。\n(B) 不得阻卻違法。上級為調查配偶外遇而命下級竊聽，顯非職務上之行為，乙對此違法亦屬明知，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之排除事由。\n(C) 得阻卻違法，即為所問，理由如上。\n(D) 不得阻卻違法。父對子之懲戒須於必要範圍內為之，持籐條打得遍體鱗傷已逾越必要程度，不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主張依法令之行為。\n【涵攝步驟】要件一，命令由有權之檢察官所發，且以拘票之法定方式作成；要件二，執行拘提屬司法警察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要件三，乙於執行時不知拘提事由有欠缺，非明知命令違法；要件四，但書不適用，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不罰。\n【記憶點】上級的命令只要不是明知違法，執行的人就不必自己扛。","《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把公務行為的阻卻違法拆成兩項。第 1 項的依法令之行為，涵蓋法律或命令直接賦予的權限行使，例如逮捕現行犯、親權人的懲戒、教師的管教等，其界線在於行使須合於法令所定之要件與必要程度。第 2 項則處理上下服從關係，其構成要件有三：一是命令出自所屬上級公務員，二是所執行者為職務上之行為，三是行為人非明知命令違法。這三者中最常被命題的是第三個要件的主觀門檻，條文所用者為明知，即直接故意，行為人僅有懷疑或因過失未查明者，仍在不罰範圍內，這正是本題把事後始發現這段情節設計進題幹的用意。拘提的實體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其柱句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下列四款分別為無一定住居所、逃亡之虞、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之虞、以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形式要件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本題檢察官所發拘票在形式上完備，欠缺的是實體事由，因此對執行者而言外觀合法。易混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定之逕行拘提，該條第 2 項就司法警察執行時另設有事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的機制，命題時常與本題的持票執行相互替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命令改成明顯違法的刑求指示，測驗但書的適用，或改問執行者若對違法有所懷疑而未查證時應如何評價。作答技術上，凡看到公務員執行職務而生的侵害，要先分辨他是依法令自為，還是依上級命令而為：前者檢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法令依據與必要程度，後者檢驗同法第 21 條第 2 項的命令合法外觀與明知違法之但書。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兩兩分屬這兩項，把它們分開放好，答案自然浮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07",7,"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09",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06",6,"關於不作為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10",10,"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05",5,"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得主張刑法上「信賴原則」之適用？",{"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11",11,"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id":45,"number":46,"stem":70},"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id":49,"number":50,"stem":72},"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75,1789445449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