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1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301-010",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10,"single","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10 公尺的丙家是乙家，甲爬上丙家圍牆開槍對丙家內部掃射，造成在家中的丙受傷，丙的妻子丁也被子彈擊中而成為植物人，丙家的愛犬 A 當場死亡。沒想到乙跟丙是舊識，乙當天正好前往丙家拜訪，在丙家的乙也被甲掃射的子彈擊中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對乙之死亡，構成打擊錯誤而成立過失致死罪","甲對丙之受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甲對丁之重傷，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甲對 A 之死亡，構成故意毀損一般財物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的區辨，以及一個掃射行為對多數客體的競合評價。\n【正解理由】甲的犯罪計畫是殺乙，其誤認丙宅為乙宅而開槍掃射，屬對攻擊目標同一性的認識錯誤；乙當日恰在丙宅並中彈死亡，等於甲所欲殺害的對象確實因其行為而死亡，故意內容與實際結果一致，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不是打擊錯誤所導向的過失致死。《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A) 把甲對乙之死亡評價為打擊錯誤而論過失致死，敘述錯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與通說對錯誤類型的分類。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即為所問。乙之死亡與甲之殺人故意所指向者相符，並非打擊錯誤，不論以過失致死罪。\n(B) 正確。甲對屋內之人具殺人故意，丙受傷而未死亡，就丙部分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所定之殺人未遂。\n(C) 正確。丁遭子彈擊中而成為植物人，屬重傷而未生死亡結果，同樣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n(D) 正確。愛犬 A 在法律上屬動產，甲掃射房屋內部而致其死亡，成立毀損一般財物之罪；該罪之條文非本題所得援引之範圍，僅能寫至罪名層級。\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對乙有殺人故意並著手實行；要件二，乙實際中彈死亡，故意與結果一致，成立殺人既遂；要件三，丙、丁為甲掃射行為所及之屋內之人，甲對之亦有殺人故意，結果未達死亡，成立殺人未遂；要件四，犬隻為財產客體，另成立毀損罪。\n【記憶點】想殺的人真的死了，就沒有打擊錯誤可以談。","錯誤論的第一步是分清楚錯誤發生在哪一個環節。客體錯誤是行為人在著手之前就認錯了攻擊對象，其所瞄準者與所擊中者是同一個，只是身分認知有誤；打擊錯誤則是行為人瞄準了甲卻因手法失誤擊中了乙，所瞄準與所擊中者並非同一個。兩者的法律效果在等價客體的情形有別：客體錯誤依通說不阻卻故意，行為人對實際被害人成立故意既遂；打擊錯誤依通說採具體符合說，對所欲攻擊者論未遂、對實際被害者論過失，二者想像競合。本題的設計相當精緻，甲的錯誤外觀上像是客體錯誤，但真正的關鍵在於乙碰巧就在丙宅之中，因此甲的掃射行為在客觀上確實命中了他所欲殺害的對象，故意與結果之間並無落差，錯誤論根本沒有發動的餘地。至於丙與丁，甲在開槍時對屋內所有人的死亡結果均有直接或間接故意，故就未生死亡結果的部分論以殺人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即為其處罰依據。競合層面則是一個掃射行為觸犯數罪名，《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故整體應以想像競合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易混淆的是重傷與殺人未遂的界線，成為植物人固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78 條所稱之重傷結果，但主觀上既有殺人故意，仍應論殺人未遂而非重傷既遂。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乙不在現場、或把犬隻換成他人所有之貴重物品，測驗打擊錯誤與毀損罪的競合。作答技術上，判斷錯誤類型時要先問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最後有沒有被擊中：有，就沒有錯誤問題；沒有，才進一步分辨是著手前的認知錯誤還是著手後的手段失誤。本題正是靠乙碰巧在丙宅這個安排，把看似複雜的錯誤論收束成一個既遂結論，這也是命題者設計的關鍵轉折。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301-009",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301-011",11,"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301-008",8,"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301-012",12,"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價打折，A …",{"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301-007",7,"甲在登山時，看見乙正在持小刀割丙的小腿，誤以為乙在傷害丙，故立即持登山杖擊傷乙。實際…",{"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301-013",13,"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id":47,"number":48,"stem":72},"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id":51,"number":52,"stem":74},"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75,178944544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