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11",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11,"single","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法第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與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損壞屍體罪，法院應如何論處？",{"A":16,"B":17,"C":18,"D":19},"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在前後接續之一行為中實現，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因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後行為係與（不）罰的後行為，僅依殺人既遂罪處斷","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其侵害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皆不相同，因此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為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係針對同一行為客體不同階段之攻擊行為，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僅成立殺人既遂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區分，以及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不罰後行為、法條競合的分界。\n【正解理由】甲先殺乙，事後因害怕被發現而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焚屍，兩個舉動在時間上前後可分、在意思決定上各自獨立，屬兩個行為；且殺人罪保護生命法益，損壞屍體罪保護的是社會對死者遺體之敬虔感情，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均不相同，並無吸收或排斥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甲之兩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自應數罪併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殺人與焚屍係基於兩個獨立犯意、於前後不同時點所為，並非一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其適用前提在本件並不具備。\n(B) 錯誤。不罰後行為以前後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且後行為未擴大損害為前提，本件兩罪法益不同，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所保護者非生命法益。\n(C) 正確，理由如上，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n(D) 錯誤。法條競合以一行為同時該當數構成要件而彼此具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為前提，本件既為兩行為，亦無此種條文間之位階關係。\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基於殺人故意殺乙，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要件二，甲於殺人後另行起意焚屍，成立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損壞屍體罪；要件三，兩者為數行為、數罪名、法益互異；要件四，均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併合處罰。\n【記憶點】題幹只要寫出另行起意四個字，就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競合論的判斷順序固定為三步：先確定行為數，再確定罪數，最後才選擇競合類型。行為數的判斷採自然意義下的一行為概念，並輔以犯意的單一性與時空的密接性；題幹刻意寫出臨時另行起意，就是在告訴考生犯意已經中斷，因此行為數為二，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這兩個以一行為為前提的類型立刻出局。接著看罪數，《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護的是個人生命法益；損壞屍體罪則位於刑法分則中妨害風化、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之範疇，保護的是社會一般人對遺體的敬虔感情與死者遺族之感情，兩者的保護法益不同，不可能互相吸收。至於不罰後行為，其典型是竊得財物後加以毀損或處分，因為後行為只是把前行為所侵害的同一法益狀態加以利用或維持，未產生新的法益侵害；焚屍顯然開啟了一個全新的法益侵害，故不屬之。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的但書設有四款例外，均圍繞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的組合，而得否易科罰金並非僅看罪名，《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見法定刑與宣告刑兩者都要看；本題事實未交代宣告刑，尚無從判斷是否該當但書各款。至於但書之效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焚屍改成當場為湮滅罪證而一併放火，測驗一行為的認定，或把後行為改成移置屍體以逃避追訴。作答技術上，凡題幹寫出另行起意、事後、翌日、返家後等時間或犯意的斷點，行為數就是二；凡寫出同時、當場、一併、接續等連續性用語，才有一行為的討論空間。確定行為數之後，再問法益是否同一，決定要走數罪併罰還是不罰後行為，這個兩步驟的順序不能顛倒。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10",10,"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12",12,"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價打折，A …",{"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09",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13",13,"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08",8,"關於乙之行為，下列何者得以阻卻違法而不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14",1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id":45,"number":46,"stem":70},"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id":49,"number":50,"stem":72},"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75,178944544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