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12",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價打折，A 念及警方執法辛苦，應允以成本價供應文具，不料，甲僅支付部分價金，耍賴拒不給付餘款。甲之刑責為何？",{"A":16,"B":17,"C":18,"D":19},"甲成立公務員違法剋扣罪","甲成立公務員圖利罪","甲成立詐欺取財之不純正瀆職罪","甲、A 間屬民事糾葛，甲不構成刑事犯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員瀆職罪各罪的構成要件界線，以及採購往來中拒付餘款的評價。\n【正解理由】甲以警察身分要求文具行減價，老闆 A 基於體恤警方辛勞而自願應允，甲並未施用詐術，也未取得法令所不許的私人利益；其後拒付餘款，所生者是買賣契約上的價金爭議，並不因一方具公務員身分而轉化為刑事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甲欠缺明知違背法令與圖不法利益之要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該項之客體限於公務員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物品，甲所欠者是對外採購之價金，並非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n(B) 不成立。甲要求減價之目的在於公務用文具之採購，所獲折扣歸於機關而非私人，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所定之圖私人不法利益要件。\n(C) 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表明的是真實的警察身分，並未虛構事實，欠缺詐術。\n(D) 正確，即為所問。甲與 A 間為買賣價金之爭執，屬民事糾葛，甲不構成刑事犯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表明真實身分，無施用詐術；要件二，A 之應允出於自願，非陷於錯誤；要件三，折扣歸屬機關，非私人不法利益；要件四，餘款為契約債務。\n【記憶點】公務員欠錢不還，先問那筆錢是職務上應發給的款項，還是自己的買賣債務。","刑法瀆職罪章的各罪雖然都以公務員為主體，但保護重心並不相同，本題正是要考生把幾條容易混用的規定各自拉回原位。《中華民國刑法》第 129 條共分三項，其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處理的是違法徵收；同法第 12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法第 129 條第 2 項則處理抑留剋扣，其客體被限定在公務員職務上應發給的款項與物品，例如應核發的補助費、津貼或救助物資，重點在於款項的流向是由公庫向人民發出，而非機關對廠商的價金給付。《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的圖利罪則有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以及因而獲得利益，其中「明知」是直接故意，「不法」則要求該利益欠缺法令上的正當依據；甲取得的折扣既用於機關採購，就欠缺不法性與私人性。至於詐欺取財，實務上所謂不純正瀆職罪，是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其加重依據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但該條只是加重規定，前提仍須先成立一個基礎犯罪，本題既無詐術，加重也就無所附麗。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以查緝相脅迫使老闆低價供貨，此時強制罪與恐嚇取財罪的討論就會被打開；或把折扣改為由甲私人取用，此時圖利罪的私人利益要件即可能該當。作答技術上，遇到公務員涉財產糾紛的題目，要先確認利益的流向：流向機關的不是圖利，流向個人的才可能是；也要確認款項的性質是對外的價金債務，還是對內應發給的公款。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沿著這兩條界線鋪開的，把界線畫清楚，民事糾葛這個結論就不會顯得突兀。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11",11,"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13",13,"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10",10,"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14",1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09",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15",15,"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