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1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13",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A":16,"B":17,"C":18,"D":19},"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至文具行採買公務用之文具，因排隊問題與 A 發生爭執，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親送急件之公文至警政署，於路上不慎與 A 發生擦撞，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在車禍現場，誤認路過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之行人 A 為現行犯，乃表明來意後欲逮捕 A，A 自認無辜不願意被警察逮捕，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員警身穿便服混入賭場中，以行蒐證。正當其蒐證完畢欲逮捕賭場負責人 A 而大喊「通通不要動」時，A 誤認員警為其仇家，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公務執行罪中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範圍，以及誤認現行犯時職務行為的合法性。\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保護國家公權力作用之遂行，故其職務須具公權力行使之性質，且執行在形式上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該款所屬柱句明定有各該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故 A 既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員警逕行逮捕即屬依法執行職務，縱事後查明 A 無辜亦然。A 對之施強暴，成立妨害公務執行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不成立。員警奉命採買公務用文具，屬機關內部之私經濟行為，不具公權力行使之性質，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執行職務。\n(B) 不成立。員警送公文途中與 A 發生擦撞，A 出拳係因擦撞之私人爭執而起，並非針對正在執行之公權力職務而施強暴，欠缺本罪之關聯性。\n(C) 成立，即為所問。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規定逮捕以現行犯論之人，係依法執行職務，A 出拳成立妨害公務執行罪。\n(D) 不成立。員警身著便服且未表明身分，A 誤認其為仇家而出拳，欠缺對公務員正依法執行職務之認識，阻卻《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故意。\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客體為正在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要件二，該職務須具公權力性質且形式上合法；要件三，行為人須對此有認識；要件四，行為人施以強暴或脅迫。四項在 (C) 全部具備。\n【記憶點】被追呼就以現行犯論，警察抓錯人也還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妨害公務執行罪的爭點集中在依法執行職務這五個字。第一層是職務的性質，通說與實務認為必須是公權力作用的行使，機關的採購、庶務等私經濟行為不在其內，這是本題把採買文具排除的理由。第二層是執行的合法性，實務採形式合法說，只要職務行為在權限、程式與形式上具備合法外觀即為已足，不以事後認定的實體正確為必要，否則員警於現場的每一次判斷都要冒著行為不受保護的風險。《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同法第 88 條第 3 項另設準現行犯的兩款情形，其一為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其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本題落在第一款，員警的逮捕因此具備法律依據。第三層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D) 的便衣蒐證情形即因欠缺此項認識而不成立，這一層的判斷屬構成要件故意，與是否表明身分密切相關。要件拆解上，強暴指對人或物施以有形力而影響職務執行，脅迫則指以惡害通知使公務員心生畏怖。與本罪相鄰的規定尚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及第 136 條的聚眾妨害公務罪，三者的行為態樣與人數要件不同，命題時常一併出現。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場景改成違法臨檢或無令狀搜索，測驗形式合法說的界線。作答技術上，妨害公務的題目可以用三個問句過濾：這是公權力職務嗎？執行在形式上合法嗎？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嗎？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在這三關被攔下兩個、放行一個，最後一個則是被主觀要件擋住，四個選項各打一個環節的設計相當典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12",12,"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價打折，A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14",1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11",11,"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15",15,"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10",10,"甲計劃持衝鋒槍至乙家掃射殺害乙，並依計劃前往乙家，但甲看錯乙家地址，竟以為離乙家約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16",16,"甲以公開司法警察乙之婚外情為威脅，強迫乙刪除乙執行搜索所扣押之甲住家監視錄影檔案。下…",[],{"id":46,"number":47,"stem":71},"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id":50,"number":51,"stem":7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75,1789445449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