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16",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16,"single","甲以公開司法警察乙之婚外情為威脅，強迫乙刪除乙執行搜索所扣押之甲住家監視錄影檔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不成立強制罪","乙不成立妨害秘密罪","乙不成立毀損準私文書罪","乙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秘密罪的行為態樣限於窺視竊聽竊錄，以及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成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該款所屬柱句限定於有各該行為之一者始予處罰，可見本罪處罰的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的行為。乙所為是刪除業經扣押之監視錄影檔案，屬對既存紀錄的湮滅，並非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行為態樣完全不同，故乙不成立妨害秘密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甲以公開乙之婚外情為要脅，強迫乙刪除檔案，係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成立強制罪；該罪之條文非本題所得援引，僅能寫至罪名層級。\n(B) 敘述正確，即為所問。乙刪除已扣押之錄影檔案不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定之竊錄等行為態樣，不成立妨害秘密罪。\n(C) 敘述錯誤。監視錄影檔案屬以錄影紀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為準私文書，乙刪除之而使其滅失，成立毀損準私文書罪；該罪之條文非本題所得援引，僅能寫至罪名層級。\n(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檔案係關係甲之刑事案件的證據，乙將之刪除，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為業經扣押之監視錄影檔案；要件二，乙係刪除既存紀錄，而非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要件三，妨害秘密罪之行為態樣不該當；要件四，該檔案關係甲之刑事案件，乙之刪除另該當湮滅證據。\n【記憶點】妨害秘密罰的是偷偷錄下來的行為，不是事後把檔案刪掉。","《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該條兩款行為態樣有一個共同的結構特徵：都是在他人不知情的狀態下，主動介入其私密領域以取得資訊。第 1 款針對的是即時的窺視與竊聽，第 2 款則要求把內容固定為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因此本罪的不法核心在於資訊的不正取得，而不在資訊的事後處置。乙的行為發生在資訊早已被合法取得並扣押之後，方向與本罪相反，這是本題最乾淨的排除理由。與之相鄰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的圖利供給場所或散布竊錄內容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相關規定，命題時常被拿來與本條並列。至於湮滅證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客體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此處的「他人」是重要限制：行為人湮滅關於自己案件的證據，因期待可能性欠缺而不罰，但湮滅他人案件的證據則予處罰；本題被扣押的錄影檔案關係的是甲住家所涉之刑事案件，對乙而言正是他人之案件，故該當本罪。若題目把乙改成該案的被告本人，答案就會翻轉。要件拆解上，湮滅指使證據的存在或證明力歸於消滅，刪除電磁紀錄即屬之；隱匿則是使證據難以被發現而其物仍存在。另須注意乙係受甲脅迫而為，惟《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該項所列之危難客體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甲所要脅公開者為婚外情，涉及的是名譽，不在其列。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另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刪除改成篡改內容，或把扣押物改成尚未扣押的私人硬碟。作答技術上，遇到問哪一個不成立的題目，要把每個選項的罪名要件逐一擺開，找出行為態樣與構成要件方向相反的那一個。本題乙的一個刪除行為同時牽動妨害秘密、毀損準私文書與湮滅證據三個罪名，只有妨害秘密罪的行為態樣與之背道而馳，這正是命題者所設的分辨點。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15",15,"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17",17,"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14",1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下，A 不會成立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18",18,"有關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13",13,"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19",19,"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id":46,"number":47,"stem":71},"有關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虛偽遷徙投票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