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19",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19,"single","甲為挖土機司機，承包臺鐵軌道防護工程，在尚有火車通行的時段，為求便利施工將挖土機暫時開入軌道內，未料，甲算錯列車通過時間，在挖土機橫跨軌道之際，適有一輛載客火車行經，甲情急下跳機逃離，然火車經緊急煞車後仍撞擊該挖土機，導致前三節車廂翻覆，車內乘客 10 人受傷，5 人重傷，3 人死亡。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分別導致數個死亡、重傷及傷害結果，應分別論以數個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致重傷罪及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並造成傷亡結果，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甲將挖土機駛入軌道的行為導致列車翻覆，應論以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甲跳機逃離的行為，應論以不作為過失致死罪、不作為過失致重傷罪、不作為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的成立，以及一過失行為致多數傷亡的競合處理。\n【正解理由】甲將挖土機駛入仍有列車通行之軌道，因算錯時間而致載客火車撞擊翻覆，其所實現的是過失傾覆現有人所在火車之構成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所指之前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1 項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載客火車正是該項所定之客體，且列車前三節車廂翻覆已達傾覆之程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駛入軌道係一個過失行為，一行為而致多數人死傷，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以想像競合處理，而非數罪併罰。\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共分三項，分別為第 1 項之故意傾覆破壞罪、第 2 項之過失犯及第 3 項之未遂犯處罰，並未就致死致重傷另設加重結果之規定，故無所謂傾覆現有人火車致死致重傷罪。\n(C) 正確，理由如上，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之過失傾覆現有人火車罪。\n(D) 錯誤。甲跳機逃離時列車已進入無可迴避之狀態，其對結果並無防止之事實可能性，難認另有作為義務，不能就同一結果再論以不作為過失犯而與前行為數罪併罰。\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為現有人所在之火車；要件二，結果為傾覆，前三節車廂翻覆符合；要件三，甲對列車通過時間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具過失；要件四，過失與傾覆間有因果關係。\n【記憶點】火車翻了先找《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 項，死傷的部分靠想像競合一起處理。","公共危險罪章中的交通工具犯罪，是以往來安全這個超個人法益為保護對象，因此條文的著眼點是交通工具本身的傾覆破壞，而不是搭乘者的死傷。《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該條止於三項，並未另設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處理的是既已發生傾覆或破壞的結果，與之相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理的則是尚未傾覆而僅生往來危險的階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並規定，因而致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 184 條第 3 項另設過失犯。兩者的分工在於結果的階段：危險狀態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84 條，實害結果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要件拆解上，現有人所在是指行為時該交通工具內有行為人以外之人存在，載客列車自屬之；傾覆則指交通工具翻覆而喪失其正常運行狀態，不以全毀為必要，本題前三節車廂翻覆已足。競合層面上，甲的一個過失行為同時實現了過失傾覆罪與多數人的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及過失傷害，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過失傾覆罪的法定刑相較，量刑時須依從一重原則並受輕罪最輕本刑之封鎖效果拘束。至於不作為犯的討論，必須先確認行為人於不作為時仍有防止結果的事實可能性，本題甲跳機時碰撞已不可避免，欠缺此項前提。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的行為改成故意駛入以阻礙通行，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184 條第 1 項的界線。作答技術上，公共危險罪章的過失題常同時牽動兩個層次：一是實現了哪一個公共危險罪，二是隨之而來的死傷結果如何處理。本題的正確選項只回答第一個層次，因此不必擔心它沒有提到死傷；而錯誤的選項則分別在罪數、加重結果與不作為三個地方各設一個陷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18",18,"有關放火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20",20,"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17",17,"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21",21,"甲地主為了炒房賺錢，於蓋好建案後，與員工乙、丙合謀，進而在售屋後，盜刻買家 A 印章…",{"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16",16,"甲以公開司法警察乙之婚外情為威脅，強迫乙刪除乙執行搜索所扣押之甲住家監視錄影檔案。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22",22,"甲、乙二人某日前往夜店狂歡，結識丙、丁兩女，因垂涎其姿色，乃在廁所內商議，由甲吸引丙…",[],{"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75,1789445449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