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23",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23,"single","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強拉女子上車，為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與後續強灌女子烈酒，皆是違反該女意願方法而為性交，故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使女子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應成立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且以酒類犯之，應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性交罪之著手時點，以及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之分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強拉女子上車時，距性交之實行尚有時空距離，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妨害自由罪；迨甲強灌烈酒排除被害人抗拒能力時，始為對性自主決定權之直接危險行為，即著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強拉上車與性交之實行尚有時空隔離，尚未開始實行排除抗拒之方法，非著手；該行為另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妨害自由罪，是否為其後之強制性交所吸收，須依個案之犯意與時空關係判斷，本項逕論以強制性交一罪，錯誤。\n(B) 強拉上車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之妨害自由罪，強灌烈酒始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著手。\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以利用被害人既已存在之情形為前提，本件酒醉狀態係甲強灌所致，本項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第四款為「四、以藥劑犯之。」，甲所用者為酒類而非藥劑，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違反意願之方法→強灌烈酒；性交→乘該狀態得逞；著手→開始實行排除抗拒之方法；妨害自由→強拉上車剝奪行動自由。\n【記憶點】著手看有無開始實行排除抗拒的方法；自己灌醉是強制性交，利用原有狀態才是乘機性交。","著手時點的判斷在強制性交罪特別重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著手與否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負未遂責任，以及數行為間的罪數關係。強拉被害人上車，客觀上僅使其行動自由受剝奪，與性交之實行尚有時間與空間之隔離，縱行為人主觀上已有強制性交之犯意，仍不認為已著手。\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罪，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強灌烈酒兼具強暴與排除抗拒之作用，屬本罪之行為方法，故該行為即為著手之時點。\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項均以利用被害人既存之情形為要件，與行為人自行製造該情形者有別。妨害自由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加重事由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須逐款檢視；本件僅甲一人下手，亦未使用藥劑，故無該項之適用。\n罪數方面，行為人自始即以性侵為目的而強拉被害人上車者，其妨害自由行為是否為強制性交所吸收，須依個案之犯意與時空關係判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先妨害自由、後性侵的行程分段設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數罪關係；亦常以灌酒、下藥、催眠等不同方法，測驗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之界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22",22,"甲、乙二人某日前往夜店狂歡，結識丙、丁兩女，因垂涎其姿色，乃在廁所內商議，由甲吸引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24",24,"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法第 235…",{"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21",21,"甲地主為了炒房賺錢，於蓋好建案後，與員工乙、丙合謀，進而在售屋後，盜刻買家 A 印章…",{"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25",25,"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20",20,"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26",26,"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二人某日前往夜店狂歡，結識丙、丁兩女，因垂涎其姿色，乃在廁所內商議…",{"id":49,"number":50,"stem":72},"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75,178944544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