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24",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A":16,"B":17,"C":18,"D":19},"攝影師甲在個人網站展示自己拍攝之暴力、性虐待照片","無業遊民乙為了滿足自己性刺激，在公園中向路過之行人展露自己之生殖器","雜貨商人丙為了營利，販賣以不透明封套包裝，印有女性全身裸露之寫真集","醫學院教授丁為了教學目的，在醫學院課堂上展示男女性器官之照片","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對猥褻概念之界定，及散布猥褻物品罪之行為態樣。\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對猥褻概念之限縮：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而欠缺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者，縱有隔絕措施仍在處罰之列；其餘足以引起性慾之資訊，若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則不予處罰。攝影師甲於個人網站展示暴力、性虐待照片，係以他法供人觀覽而未為任何隔絕，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於個人網站展示自拍之暴力、性虐待照片，係以他法供人觀覽，依上開解釋意旨此類內容不因隔絕措施而免責，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本項正確。\n(B) 乙於公園向路人展露生殖器，係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之規範範圍，並非散布、播送、販賣、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本項錯誤。\n(C) 丙販賣之寫真集以不透明封套包裝，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依上開解釋意旨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之罪，本項錯誤。\n(D) 丁於醫學院課堂展示性器官照片，係基於教學目的而對特定修課學生為之，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所稱猥褻之性質，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猥褻物品→暴力與性虐待照片屬無價值之硬蕊內容；要件二行為態樣→於個人網站展示，係以他法供人觀覽；要件三未為隔絕→網站對不特定人開放。\n【記憶點】猥褻物品分兩層：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縱有隔絕仍罰；其餘做好安全隔絕措施即不罰。","本題的條文依據雖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但決定性的判準來自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407 號指出猥褻出版品之認定，係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且應就出版品之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之出版品有別。釋字第 617 號則進一步將刑罰範圍限縮：對於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資訊或物品，予以規範；對於其餘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資訊或物品，則以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者為限。\n要件拆解上，本罪的行為態樣包括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及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甲於個人網站展示照片，屬以他法供人觀覽；丙以不透明封套包裝販賣，雖形式上為販賣，但已為隔絕措施。兩者的差別不在動詞，而在內容性質與有無隔絕。\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處罰的是行為人自身之猥褻行為，客體是行為而非物品，故公園露出生殖器應循此條檢驗。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本罪的行為階段亦值得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可見立法者把製造與持有的預備階段一併納入處罰，惟須具備散布、播送或販賣之意圖，單純為個人使用而持有者不在此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網路傳布、加密網站、付費會員區等情境測驗隔絕措施是否適當；亦常以教學、醫學、藝術目的測驗猥褻性之排除。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23",23,"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25",25,"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22",22,"甲、乙二人某日前往夜店狂歡，結識丙、丁兩女，因垂涎其姿色，乃在廁所內商議，由甲吸引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26",26,"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21",21,"甲地主為了炒房賺錢，於蓋好建案後，與員工乙、丙合謀，進而在售屋後，盜刻買家 A 印章…",{"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id":46,"number":47,"stem":71},"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id":50,"number":51,"stem":73},"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75,1789445449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