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26",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26,"single","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丙共同殺害乙並致乙死亡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甲、丙共同傷害乙並致乙受輕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成立刑法第 280 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丙成立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未遂罪","甲、丙共同施強暴於乙而未成傷時，甲、丙成立刑法第 281 條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之加重規定與無身分者之共犯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甲、丙對甲之父乙施強暴未成傷，該當本罪；本罪以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為成立要件，屬純正身分犯，丙無該身分，惟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仍與甲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身分而刑有重輕，屬不純正身分犯；丙無該身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丙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本項錯誤。\n(B)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0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屬不純正身分犯；丙無該身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科以普通傷害罪之刑，本項錯誤。\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未設未遂處罰，未成傷無傷害未遂，本項錯誤。\n(D) 丙雖無身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仍與甲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n【涵攝步驟】客體→乙為甲之尊親屬；行為→共同施強暴；結果→未成傷；無身分之丙→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以正犯論。\n【記憶點】加重其刑型是不純正身分犯，無身分者科以通常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獨立成罪，無身分者仍以正犯論。","本題橫跨生命身體法益各罪與共犯身分規定，是典型的體系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尊親屬犯之者，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所稱前條即指《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故其所加重者正是殺人罪之刑；此種因身分而刑有重輕之規定屬不純正身分犯，無該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科以通常之刑，不與有身分者同負加重罪責。\n傷害部分同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兩項均以發生傷害結果為前提，未設未遂處罰，故未成傷即無傷害未遂之餘地。此時始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接手，處罰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未成傷之行為。\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81 條係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直系血親關係為構成要件要素，屬純正身分犯，無此身分者本不能單獨成立本罪，故須藉《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擬制為正犯。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80 條之情形則不同：普通傷害罪本身不以身分為要件，身分只影響刑之輕重，屬不純正身分犯，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無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n對尊親屬加重的立法體例，在刑法分則中反覆出現。《中華民國刑法》第 295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303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可見遺棄與妨害自由亦採同一模式，均是就基本犯罪因身分而加重其刑，屬不純正身分犯，無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一律回到基本犯罪之刑。\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併用時，須先判斷該罪屬純正身分犯或不純正身分犯，再決定適用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公務員身分之瀆職罪、業務侵占罪測驗同一組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25",25,"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24",24,"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法第 235…",{"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28",28,"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23",23,"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後，再…",{"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29",29,"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id":49,"number":50,"stem":72},"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75,1789445449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