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27",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27,"single","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前者屬一般犯，後者屬身分犯","前者限於積極作為之遺棄行為，後者包含消極不作為","前者之行為客體限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則無此限制","前者對行為主體並未要求特定之保護義務來源，後者則限於保護義務須來自法令或契約","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在行為主體、行為態樣、行為客體與義務來源上之比較。\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條之行為客體均明定為無自救力之人，並無一者受限制、另一者不受限制之情形；本項謂後者無此限制，與條文文字不符，為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就行為主體未設任何資格限制，屬一般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以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為主體，屬身分犯，本項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所定行為為遺棄；《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除遺棄外，另定有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涵蓋消極不作為，本項敘述正確。\n(C) 依上開兩條文字，其行為客體均為無自救力之人，本項謂《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無此限制，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對行為主體未要求特定之保護義務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則明定義務來源為法令或契約，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本題為條文比較題，逐一比對兩條之行為主體、行為態樣、行為客體與義務來源即可：主體有別、態樣有別、義務來源有別，惟客體同為無自救力之人。\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與同法第 294 條的差別在主體、態樣與義務來源，客體同樣都是無自救力之人。","遺棄罪章的體系是由一般到特別。《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為普通遺棄罪，任何人均得為行為主體，處罰的是積極的遺棄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為違背義務遺棄罪，須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故為身分犯，且行為態樣除積極遺棄外，另包括消極的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n要件拆解上，四個比較軸線必須分開處理。第一是行為主體：前者不設限，後者以義務人為限。第二是行為態樣：前者限於積極作為，後者兼含不作為。第三是行為客體：兩者相同，均為無自救力之人，這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命題者把主體與客體對調來測驗考生是否真的讀過條文。第四是義務來源：前者不要求，後者明定為法令或契約。\n加重結果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條各自附有加重結果犯規定，法定刑差距甚大。\n另有阻卻處罰之特別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就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於被扶養人先前有特定不法行為之情形，設有不罰之規定，屬立法者對扶養義務所為之衡平。就阻卻處罰事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其下並就無自救力之人先前對行為人所為之特定不法行為，分款定其情形，屬立法者對扶養義務所為之衡平調整，適用對象限於依民法親屬編負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與依契約負義務者不同。\n學理上，本章各罪之性質亦為考點：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究屬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學說見解不一，而實務多認為只須有遺棄行為即足，不以發生生命身體之現實危險為必要。\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醫療機構拒收病患、保母棄置幼童等情境，測驗義務來源與不作為之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26",26,"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28",28,"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25",25,"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29",29,"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24",24,"依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行為何者構成刑法第 235…",{"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30",30,"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id":49,"number":50,"stem":72},"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75,178944544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