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2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28",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歉，否則將砸車，所幸警方及時到場。事後，每當甲想起車禍，就十分憤怒，屢次對友人提起「若那個冒失鬼乙再撞到我一次，我就打死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要乙下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甲要乙下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不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甲要乙下跪，不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未遂犯；揚言打人，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甲要求乙下跪或揚言打人，都不成立犯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罪之未遂處罰，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要求之危害通知與致生危害於安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甲揚言砸車而要求乙下跪道歉，係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因警方及時到場而未生結果，成立強制罪之未遂犯。至其事後對友人提起之揚言，並非向乙所為之危害通知，依實務見解尚不足使乙心生畏怖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不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前段固然可採，惟甲僅對友人提起而未向乙為加害之通知，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要件，本項錯誤。\n(B) 要求乙下跪部分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2 項之強制罪未遂犯；對友人揚言部分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本項正確。\n(C) 甲以砸車相脅要求乙下跪，已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脅迫行為，因乙未下跪而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2 項之未遂犯，本項前段錯誤。\n(D) 甲要求乙下跪部分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未遂，本項謂二者均不成立犯罪，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脅迫→揚言砸車；要件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要求乙下跪道歉；要件三未遂→警方到場，乙終未下跪；要件四恐嚇危安→須向被害人為加害之通知並致生危害於安全，本件對友人所言不具備。\n【記憶點】強制罪罰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罪則要把加害的話遞到被害人那裡，並且真的使其心生畏怖。","本題把兩個相鄰的自由法益犯罪放在一起比較。《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處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兩者的核心差異有三。\n第一是既未遂的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強制未達目的仍可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則未設未遂處罰，且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結果要件，屬結果犯，被害人未生畏怖者即不成立。\n第二是通知的對象。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惡害通知須到達被害人，行為人向第三人抒發情緒而未使被害人知悉者，依實務見解不足當之。本件甲僅屢次對友人提起，並未向乙為通知。\n第三是惡害的內容與條件。甲所言附有乙再度撞其車之條件，且屬情緒性之抒發，依實務見解難認已達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之程度。\n要件拆解上，強制罪的脅迫須足以壓制他人意思自由，而下跪道歉即屬無義務之事。至於本件甲所為之要求，因警方到場而未實現，落在未遂階段。\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與強制罪的分界在於是否剝奪行動自由。再往財產法益延伸，《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見同樣是恐嚇，若行為人另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使人交付財物，即轉為恐嚇取財罪，法定刑明顯較重。三罪之區辨順序，應先問有無不法所有意圖，再問有無壓制意思自由，最後才回到單純的危害通知。\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討債、感情糾紛之言語威嚇測驗惡害通知與畏怖結果之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29",29,"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26",26,"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30",30,"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25",25,"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31",3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id":46,"number":47,"stem":71},"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