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29",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29,"single","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不滿某市長的施政，在該市長的社群網站上留言「市長死肥豬、大笨豬」，甲應成立公然侮辱罪","乙記者報導「某王姓校長性騷擾學生」，但後來得知性騷擾學生者，其實是汪姓校長，並無王姓校長此人，乙應成立誹謗罪","丙與鄰人交惡，見鄰人死去，在大庭廣眾罵死者「王八蛋」，但因無具體指摘具體事實，故不成立侮辱死者罪","丁散布消息，稱「某公司債台高築」，但公司非自然人，故丁不成立妨害信用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侮辱死者罪與妨害信用罪之分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甲於市長之社群網站留言辱罵，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貶損人格之言詞辱罵特定之人，且未指摘任何具體事實，核與公然侮辱罪之要件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在市長社群網站之留言屬貶損人格之抽象謾罵，並於公然狀態下為之，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項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須有名譽受損之特定他人，本件既無王姓校長其人，即無被害人可言，本項錯誤。\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侮辱死者罪本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要件，丙於大庭廣眾辱罵死者仍該當之，本項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所稱他人並未限於自然人，公司之經濟信用亦在保護之列，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然→社群網站留言處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要件二侮辱→以貶損人格之言詞為抽象謾罵；要件三特定被害人→該市長為可得特定之人；要件四無具體事實→未指摘任何可供查證之事實，故非誹謗。\n【記憶點】抽象謾罵是侮辱，指摘具體事實才是誹謗；死者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法人的信用有同法第 313 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分類，可用兩個座標來記。第一個座標是有無指摘具體事實：抽象的謾罵屬侮辱，指摘可供查證之具體事實則屬誹謗。第二個座標是被害人為何：生存之自然人、已死之人、以及享有經濟信用之個人或法人，分別對應不同條文。\n《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見侮辱亦有以強暴方式為之者。誹謗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即真實性抗辯及其但書，是本章最常考的條文。\n死者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可見立法者就死者亦分侮辱與誹謗兩型，選項若稱侮辱死者須指摘具體事實，即混淆了這兩型。\n信用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第 2 項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罪保護的是經濟上之支付能力與履約評價，與名譽權有別，法人亦得為被害人。\n要件拆解上，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社群網站之公開留言區即屬之；至於侮辱，係指未指摘具體事實而以言詞、文字、舉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n特別規定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該罪保護的是國家公務之尊嚴，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為之，與單純辱罵市長個人之情形應予區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網路留言、匿名爆料、媒體報導之查證義務等情境設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28",28,"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30",30,"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31",3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26",26,"甲對其父乙心生不滿，遂找朋友丙一同至其父之住處，為下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id":45,"number":46,"stem":70},"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