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30",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成立本罪","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行為主體，以及秘密須因該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要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除行為人須具備條文所定之職務身分外，尚須所洩漏之秘密係因該業務而知悉或持有。醫師丁於大學兼課，其於課堂後得知學生之私事，係基於教學活動而來，並非因執行醫師業務所知悉之秘密，故不成立本罪，本項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護理師甲於診所整理病歷而知悉病人病情，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稱醫師之業務上佐理人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無故告知媒體即該當本罪，本項敘述正確。\n(B) 傳教士乙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列之宗教師，其於佈道時因業務知悉信徒外遇之秘密，縱出於關心而無故告知信徒之父母，仍該當本罪，本項敘述正確。\n(C) 律師助理丙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稱律師之業務上佐理人，因協助視訊會議而知悉客戶前科，無故於通訊軟體群組分享，該當本罪，本項敘述正確。\n(D) 丁所洩漏者係其於大學授課時得知之學生私事，並非因《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定醫師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秘密，本項謂丁應成立本罪，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主體→條文所列職業或其業務上佐理人；要件二秘密之來源→須因該業務知悉或持有；要件三無故→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要件四洩漏→使原不知情之第三人知悉。\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要看兩件事：人是不是條文列出的那些職業，秘密是不是從那個業務來的。","本罪是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由條文以列舉方式界定，且及於其業務上佐理人與曾任此等職務之人。護理師與律師助理雖未逐一列名，但分別為醫師與律師之業務上佐理人，故仍在規範範圍內；相對地，縱使行為人具備條文所列身分，若秘密並非因該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仍不成立本罪，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n要件拆解上，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若依法令有通報義務，或經本人同意，即非無故。傳教士出於關心而告知信徒父母，並非法律所認可之正當理由，仍屬無故。\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7 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客體限於工商秘密，義務來源為法令或契約。《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 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主體為公務員。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1 條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以特定職業為限，而以取得方式為連結。\n阻卻違法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故專業人員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目的而為必要之揭露者，即非無故，例如依法令負有通報義務之情形。判斷是否無故，應綜合考量揭露之目的、對象範圍與必要性，而非僅看有無取得本人同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醫療、法律、宗教、會計等專業人員之保密義務設題，並與律師倫理規範上之保密義務併同測驗。應注意刑事責任與職業倫理責任的成立要件並不相同，不可互相援引。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29",29,"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31",3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28",28,"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33",33,"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