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31",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A":16,"B":17,"C":18,"D":19},"大學生甲於期末考時未帶橡皮擦，趁隔壁同學 A 專心作答未注意時取走 A 放在桌上之橡皮擦，使用 5 秒後歸還原處","大學生甲為搬遷宿舍，路經便利商店，趁店員 A 不注意取走店門口的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將該拖板車放回原處","甲在乙大學附近停車區取走大學生 A 所有機車一輛，用以另犯強盜罪，1 小時後將車停至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的停車區","大學生甲在下雨天至校外買早餐，為免冒雨，於經過上課中教室時，取走教室外傘桶內雨傘 1 把，再於 10 分鐘內買完早餐將雨傘放回原傘桶","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以及使用竊盜何以不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除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外，尚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甲取走大學生 A 之機車，係為供其另犯強盜罪之用，且事後將車棄置於距原停放處數百公尺之他處而未返還原主，依實務見解已非單純短暫使用後回復原狀，具有排除權利人支配並如同所有人般利用之意思，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取走同學之橡皮擦使用 5 秒後即歸還原處，僅係短暫使用而未排除他人之支配，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所定不法所有意圖，屬使用竊盜，本項不成立竊盜罪。\n(B) 甲取走便利商店門口之拖板車使用約 10 分鐘後放回原處，同屬短暫使用後回復原狀，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不法所有意圖，本項不成立竊盜罪。\n(C) 甲取走機車供犯強盜罪之用，事後棄置於數百公尺外而未返還，依實務見解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不法所有意圖，成立竊盜罪，本項正確。\n(D) 甲取走雨傘於 10 分鐘內買完早餐即放回原傘桶，亦屬使用竊盜，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不法所有意圖，本項不成立竊盜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他人之動產→A 所有之機車；要件二竊取→未經同意破壞其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要件三不法所有意圖→供犯強盜罪之用且事後棄置未返還，具排除支配並利用之意思。\n【記憶點】使用竊盜借了就還、不排除他人支配，所以不罰；一旦拿去作案又隨手棄置，不法所有意圖就成立了。","竊盜罪的主觀要件除故意外，另須不法所有意圖，其內涵一般拆解為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指行為人有排除權利人對該物支配之意思；利用意思指行為人有依該物之經濟用途加以利用之意思。使用竊盜之所以不罰，正是因為行為人自始無意排除權利人之支配，短暫使用後即回復原狀。\n要件拆解上，判斷有無排除意思，實務上會綜合考量使用時間之長短、有無返還原處、對物之價值有無耗損，以及取得後之處置方式。橡皮擦使用 5 秒、拖板車使用 10 分鐘、雨傘使用 10 分鐘後放回原傘桶，均屬時間極短且回復原狀之情形。反之，將機車用以實行強盜犯罪，再棄置於數百公尺外，權利人是否能尋回已不在行為人考慮之列，此即排除意思之外顯。\n《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見竊盜與竊佔並列，並均處罰未遂。\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竊盜得手後之當場施強暴，即轉為準強盜。本題甲取車供犯強盜之用，則屬另一問題，其竊盜與強盜係各自獨立之犯罪行為。\n加重規定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可見竊盜與強盜共用同一組加重事由，考生宜把加重竊盜之各款事由一併記熟，並注意其在強盜罪的援用。\n就本題四個選項的比較方法，可先問行為人取走該物之目的為何，再問其取得後如何處置。目的若僅為一時之便利，且處置方式是放回原處，即傾向使用竊盜；目的若是供犯罪之用，處置方式是隨意棄置，即傾向具備排除意思。\n本題的判準並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得出，而繫於實務對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標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30",30,"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29",29,"關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33",33,"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28",28,"甲脾氣暴躁，一日駕車與乙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乙報警處理，甲見狀竟下車怒吼，威脅乙下跪道…",{"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34",34,"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