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33",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告知乙，如果不將手上名錶交給甲，「你就會遭天打雷劈」，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甲搶奪乙之名錶一只，隔日乙又遭遇甲，欲奪回該錶，甲為防護該錶，出拳將乙擊倒，甲構成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甲告知乙，如果不交出手上名錶，「要讓乙斷手斷腳」，乙完全不害怕，基於同情甲之緣故交付該錶給甲，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甲以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乙的脖子，要求乙無償載甲回家，乙從之，甲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強盜得利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盜罪之至使不能抗拒要件、強盜得利罪之適用，以及準強盜罪之當場性。\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甲以尖刀抵住計程車司機乙之脖子，係以強暴至使乙不能抗拒，而取得無償搭載此一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核與強盜得利罪之要件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所稱遭天打雷劈之言，非行為人所能左右之惡害，客觀上不足至使他人不能抗拒，本項錯誤。\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甲係於搶奪之隔日始出拳，時空上已與搶奪行為脫離，欠缺該條所定當場之要件，本項錯誤。\n(C) 乙完全不害怕而係基於同情交付名錶，可見甲之脅迫並未至使乙不能抗拒，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要件，尚不成立強盜既遂，本項謂甲構成強盜罪，敘述錯誤。\n(D) 甲以尖刀抵住乙之脖子而取得免付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之強盜得利罪，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強暴→以尖刀抵住脖子；要件二至使不能抗拒→乙之意思自由與行動自由遭壓制；要件三客體→無償搭載屬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要件四結論→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之強盜得利罪。\n【記憶點】強盜看有沒有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準強盜看是不是當場；拿到的若是利益而非財物，就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2 項。","強盜罪與竊盜、搶奪、恐嚇取財的分界，全繫於至使不能抗拒這個要件。所謂至使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所施之強暴、脅迫等手段，客觀上已壓制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若被害人仍有選擇餘地而係基於同情、憐憫或其他考量而交付財物，即欠缺此一要件，行為人僅可能成立強盜未遂或其他財產犯罪。\n關於惡害之內容，脅迫須以行為人所能支配之惡害為之。以天打雷劈相脅，屬迷信性之言詞，並非行為人所能實現，客觀上不足以壓制他人意思自由。\n關於既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強盜與強盜得利均處罰未遂。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規定：「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預備亦罰，是本條體系上的特色。\n關於準強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所稱當場，實務見解認為包含行為人甫離現場而仍在被追躡之情形，惟須與竊盜或搶奪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具有密接關係。搶奪隔日始施強暴者，已非當場。\n加重與結合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構成加重強盜與強盜結合犯。結合犯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該項所列各行為與強盜行為結合後，法定刑大幅提高，是強盜罪體系的頂端。\n準強盜罪之既未遂，實務見解係以其前行為之竊盜或搶奪是否既遂為斷，而非以施強暴脅迫是否達不能抗拒為斷，此點與強盜罪的既未遂判準並不相同，也是命題者常設的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計程車、住宿、餐飲等勞務型利益測驗得利罪之客體。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34",34,"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31",3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35",35,"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30",30,"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36",36,"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75,1789445449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