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2,"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23},"law-110-s0301-034",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4,"single","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要求乙交出身上財物方得離去，卻發現乙身無分文，乃將乙釋放，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普通未遂犯","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命乙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票，始釋放乙離去，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僅構成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罪","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於乙交出身上財物後仍嫌不足，又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因在前之強盜行為與在後之勒贖行為係分別起意，甲不構成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並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惟於未取得贖款前，即心生憐憫，自主決定釋放乙，令乙離去，僅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all_credit",[],"第34題一律給分。",tru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區別、強盜結合犯之認定，以及擄人勒贖罪釋放被害人之減刑規定。\n【正解理由】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四個選項分別涉及既未遂認定、勒贖客體、結合犯是否以同時起意為必要，以及釋放被害人之法律效果，各項在實務與學說上均有討論空間。\n【逐項排除】\n(A) 甲強擄乙後向其本人索財未果而釋放，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既遂即足以成立本罪，是否另論以普通未遂尚有討論空間；本題一律給分。\n(B) 命被害人簽發面額 1000 萬元之本票，是否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所稱之勒贖，抑或僅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涉及贖金與財產上利益之界定；本題一律給分。\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結合犯是否以二行為出於同一犯意或同時起意為必要，實務見解與本項所述未必一致；本題一律給分。\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所定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其要件與中止未遂並不相同；本題一律給分。\n【涵攝步驟】要件一擄人→強擄被害人至深山拘禁；要件二勒贖意圖→向被害人或家屬索財；要件三結合犯→強盜與擄人勒贖之關聯；要件四釋放→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檢驗。\n【記憶點】擄人勒贖以擄人既遂為核心；釋放被害人走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的減刑，與中止未遂不同。","本題把擄人勒贖罪的四個爭點一次擺出來，也因此成為公告一律給分的題目。第一個爭點是既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擄人勒贖罪之著手與既遂時點，究以擄人行為完成為準，或以取贖為準，攸關普通未遂之成立。\n第二個爭點是勒贖客體。條文所稱贖，是否以現實交付之財物為限，抑或包含本票等有價證券所表彰之財產上利益，涉及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之區隔。強盜罪之客體包含物與財產上不法利益，擄人勒贖罪則以贖金之交付為典型。\n第三個爭點是結合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就犯強盜罪而擄人勒贖者設有結合犯規定，其成立是否以二行為出於同一犯意或同時起意為必要，是實務長期討論的問題；若採不以同時起意為必要之見解，則分別起意仍可能成立結合犯。\n第四個爭點是釋放被害人之效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就未經取贖而釋放者定為必減，就取贖後釋放者定為得減，此為特別減輕規定。至於中止未遂，係以行為人已著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為要件，其前提是犯罪尚未既遂；若擄人行為已既遂，即無中止未遂之適用餘地。故釋放被害人所生的效果，究係特別減輕或中止未遂，取決於本罪的既遂時點如何認定，而這正是本題各說分歧之所在，兩者不可混為一談。\n未遂型態的整理亦有助益。《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此為障礙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此為不能未遂；中止未遂則以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為要件。三者的區別，在於未遂原因究係外在障礙、手段本身之無危險性，或行為人己意中止。\n考生複習時，宜把擄人勒贖罪的既遂時點、勒贖客體、結合犯與減刑規定四條線分開整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answer-note","needs-practice-view",{"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33",33,"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35",35,"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36",36,"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31",3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竊盜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37",37,"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9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