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301-035",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5,"single","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入侵電腦罪、破壞電磁紀錄罪與干擾電腦罪之行為態樣。\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甲偶然得知乙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以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信箱，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n(B) 乙之筆記型電腦未設密碼保護，甲之使用既非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亦非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所定之行為方式，本項錯誤。\n(C) 甲砸壞筆電致其失去輸入功能，係對硬體之毀損，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所定之情形，應循毀損罪處理，本項錯誤。\n(D) 甲在乙之臉書網頁連續留言，非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要件，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無故→未經同意亦無正當理由；要件二行為方式→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要件三客體→乙之信箱屬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要件四結論→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之罪。\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管闖入、同法第 359 條管電磁紀錄、同法第 360 條管干擾；砸壞硬體是毀損。","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安全與電磁紀錄的完整性，而非硬體本身的物理狀態，這是本題的分界線。所謂電磁紀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砸壞電腦使其無法輸入資料，損害的是設備實體與其效用，並未取得、刪除或變更任何電磁紀錄，故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而應回歸毀損罪之規定處理。\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所定之入侵，須以三種方式之一為之：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若電腦根本未設任何保護措施，行為人徑自開機使用，即無從該當上開任一方式，這也是立法者刻意限縮處罰範圍的結果。\n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之干擾，其手段限於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例如以大量封包癱瘓伺服器；以人力在網頁上連續留言，並非電磁方式之干擾，且須另行檢驗有無致生損害。\n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處罰的是製作犯罪程式之預備型行為。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1 條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保護的則是秘密。\n延伸比較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3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該罪保護的是財產法益，須有不法所有意圖；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則以電腦系統之安全為保護客體，兩者可能競合，須依行為人之目的區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社群帳號盜登、雲端硬碟存取、公司內部系統越權查詢等情境設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301-034",34,"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301-036",36,"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301-033",33,"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301-037",37,"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301-038",38,"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id":45,"number":46,"stem":70},"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9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