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301-03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301-036",110,"110120","20211024","s0301","criminal",null,36,"single","關於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依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官甲曾參與第二審判決，經上級審發回後，再行參與更審判決","法官乙辦理檢察官於偵查中羈押被告之聲請案件，嗣該被告經提起公訴，仍由乙受理","法官丁僅行準備程序，未及審判，即遷調為第二審法官，該案嗣由其他法官判決被告有罪。被告上訴後，仍分由丁受理","第三審法官戊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又因遷調為第二審審判長，再參與該案件在第二審更審之審判","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法官於本案審判之迴避。\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辦理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法官，已就犯罪嫌疑重大與羈押原因為判斷並接觸偵查卷證，其後再審理同一被告之本案，依實務見解應予迴避，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前審係指下級審；更審與發回前之裁判屬同一審級，非《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所稱曾參與前審之裁判。\n(B) 法官乙先辦理偵查中羈押審查，嗣後受理同一被告起訴之本案，依實務見解屬應自行迴避之情形。\n(C) 法官丁僅行準備程序而未參與該案判決，並未參與裁判，不合《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n(D) 第三審為上級審而非下級審，依實務見解，第三審法官嗣後參與第二審更審之審判，非《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所稱之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一同一案件→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要件二同一法官→乙先後辦理羈押審查與本案審判；要件三迴避→依實務見解有預斷之虞。\n【記憶點】前審指下級審，更審、準備程序與第三審都不落在裡面；會踩到的是偵查中辦過羈押審查的法官後來又審本案。","法官迴避制度分為自行迴避、聲請迴避與職權裁定迴避三層。《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所列各款為自行迴避事由，其中第八款所稱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是歷年考點的核心。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闡明，該款所稱前審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依此標準，更審與發回前之裁判同屬第二審，並非下級審；僅行準備程序而未參與判決者，並未參與裁判；第三審則為上級審，均不在該款文義之內。\n當自行迴避事由不存在時，尚有《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條第二款是概括的偏頗之虞條款，實務上許多不落在第 17 條各款的情形，即循此途徑處理。\n就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而言，審查羈押之法官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與必要形成判斷，並會接觸到檢察官另行分卷、請求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之偵查資料。此等資料未必進入審判卷，卻已在法官心中留下印象，故其後再審理同一被告之本案，依實務見解有預斷之虞。此一結論須依賴實務見解，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各款字面所能直接讀出。\n程序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可見縱當事人未聲請，法院或院長仍得依職權裁定迴避，此即第三層的職權迴避。\n迴避規定並不限於法官。《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該但書正是因為檢察一體與審級構造不同，故排除下級檢察署年資作為迴避原因。\n複習時宜把三層迴避制度、釋字第 178 號的前審定義，以及羈押審查法官的處理分別記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301-035",35,"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301-037",37,"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301-034",34,"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301-038",38,"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301-033",33,"關於強盜罪與準強盜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301-039",39,"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75,1789445449361]